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郑重印发了《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这一举措旨在规范并强化碳排放核查工作,提升核查机构的专业水准,确保核查结果的真实、准确与可靠。
《办法》中明确指出,核查机构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这意味着这些机构需拥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律地位,确保其在业务活动中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同时,核查机构还需具备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先进设施以及优越的办公条件,确保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财务方面,核查机构应具备稳定的财务支持和健全的财务制度,这不仅能够保障核查工作的资金需求,还能够提高核查机构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在人员配备上,《办法》要求核查机构具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并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程序。这些专业人员应拥有丰富的碳排放核查经验,以确保其在获准的专业领域内能够熟练开展核查工作。
此外,《办法》还对核查机构的业绩和经验提出了明确要求。核查机构及其主要技术负责人近三年内必须承担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核查、本市或其他碳交易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核查项目,或承担过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课题或项目。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核查机构具备足够的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胜任复杂的核查任务。
在核查工作质量管理方面,《办法》要求核查机构建立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以确保核查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同时,核查人员还需具备多个领域的咨询或审核经验,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核查、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以应对不同类型的核查任务。
《办法》还鼓励从事碳排放核查的人员取得碳排放管理员资格,以提升核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为碳排放核查工作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服务。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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