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3日,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发布《关于报送2021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评价报告的通知》(科财函[2022]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汇总本省份相关园区年度评价报告、园区碳达峰碳中和实施路径专项报告,并于2022年5月31日前报送至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平台,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是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我国工业园区绿色发展中起到积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以下将对32号文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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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园区需要报送?
32号文中提到,“按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请督促指导你省份获得命名和获批开展示范创建的园区按要求提交年度相关报告”。
2017年1月2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最新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名单(包括已批准的和正在建设的),其中批准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共48个,批准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共45个。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部分名单截图
2015年12月16日发布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获批开展示范园区建设和获得命名的工业园区每年应对生态工业建设绩效进行自评价,形成年度评价报告,于次年5月底前报送办公室。《办法》同时提到,对于不能按时按要求提交年度评价报告的示范园区撤销称号;处于建设阶段的园区,从批准建设的园区中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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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报送哪些文件?
根据32号文要求,需要报送的文件包括《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年度评价报告》和《园区碳达峰碳中和实施路径专项报告》,两份文件均需加盖园区管理机构公章。2021年8月27日发布的《关于推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的通知》(科财函[2021]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中对此已有规定,为充分响应“3060双碳”目标要求,创建园区和命名园区于2022年报送年度评价报告时一并提交《园区碳达峰碳中和实施路径专项报告》,同时给出了《专项报告》编制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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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年度评价报告》
有什么变化?
根据32号文附件1《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年度评价报告大纲》要求,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主要工作回顾、建设主要成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四方面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与《办法》中的对应内容相比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主要工作回顾部分,新增了“园区在碳达峰、碳中和方面的主要做法和取得成效”。建设主要成果部分涉及到的对照考核表,共包含5大项32个指标,增加了更细化的填报信息。以第26个指标为例,在“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年均削减率”的基础上,增加了“二氧化碳排放量”、“规划基准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两项填报信息。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年度评价报告大纲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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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碳达峰碳中和实施路径专项报告》怎么写?
32号文与159号文在《专项报告》的编制要求上保持了一致性与连续性。
根据32号文附件2《园区碳达峰碳中和实施路径专项报告》编制大纲要求,专项报告主要包括背景介绍、现状评估、目标预测、实施路径、保障措施五部分内容,与159号文中的编制大纲要求完全一致。
159号文要求开展示范园区碳达峰现状摸查,报送2016-2020年的《园区年度碳排放基础数据表》。该《数据表》对园区各行业能耗、净购入的生产用电、热力数据、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活动水平数据、污水处理甲烷排放活动水平数据进行了详细统计,为本次《专项报告》编写中涉及的园区碳排放测算、碳达峰现状评估、碳达峰实现基础、优势和问题分析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分析奠定了数据基础。
园区碳达峰碳中和实施路径专项报告大纲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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