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0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正式对外发布了一份关于CNAS-SV02:202X《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方案》的网上征求意见通知。此举旨在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的认可机制,提升相关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贡献力量。
在这份通知中,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新增的CCER(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认可申请和受理要求。这一要求的出台,是基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明确指示,将CCER审定与核查机构纳入认证机构管理范畴,体现了我国对于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的重视与规范。
具体来说,新增的CCER认可申请和受理要求涉及多个方面。首先,申请开展CCER认可的机构需先获得市场监管总局的资格批准,并在申请或复评时向CNAS提交市场监管总局的批准书,确保了申请机构的合规性和资质,为后续的审定与核查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其次,对于已先行指定开展CCER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的机构,在申请初次认可时不受项目数量限制。这一政策为这些机构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和灵活性,有利于推动更多的机构参与到温室气体减排工作中来。
此外,在扩大业务范围评审方面,通知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同一业务范围、同一审定或核查类型的机构,如需扩展审定与核查方案或标准,需采取文件评审和见证评审结合的方式实施。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机构在扩展业务范围时能够保持专业性和规范性,提升审定与核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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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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