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依据相关行业核算报告指南或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的具 体规定来判断是否可以扣减外售二氧化碳。按照《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 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规定,外售的二氧化碳量(来源于化石燃料 燃烧或工业生产过程排放源)可以从企业法人边界的总排放量中扣减,来源于生 物发酵法或者空气压缩制取的二氧化碳既不纳入排放量计算范围也不纳入外售的 二氧化碳量扣减范围;按照当前适用的化工生产企业(合成氨生产或甲醇生产) 补充数据表,外售的二氧化碳暂不从补充数据表边界的总排放量中扣减而是在“二氧化碳回收利用数据”信息项下报告。
如何参与碳市场?如何开展碳资产开发、管理、交易、融资、托管?了解详情请 添加微信13691349057(微信同号)联系我们。关注“碳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浏览更多碳资产管理、能源管理、碳排放管理、ESG、碳金融相关资讯。
来源:生态环境部
推荐阅读(点击以下链接跳转阅读)
>>>我国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中国碳峰碳中和如何做到?
>>>钢铁、石化等7个行业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工作已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该如何应对?
>>>全国碳价持续创新高!碳配额成交量激增,如何获取碳配额?
>>>欧盟CBAM政策实施在即,出口企业需提前准备碳足迹报告
Copyright © 2012-2018 碳排放管理师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10409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