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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3年度碳排放交易配额清缴期截止至9月30日

发布时间:2024-09-04 10:37:12浏览次数: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于9月3日发布通知,要求做好本市碳排放交易2023年度履约工作。通知明确,上海市2023年度碳排放交易配额清缴期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需在2024年9月30日17:00点前,根据经审定的2023年度碳排放量,通过“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足额提交配额,履行清缴义务。若企业逾期未完成清缴,将按照《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本市碳排放交易2023年度履约工作的通知

沪环气候〔2024〕1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本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顺利完成2023年度清缴履约工作,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将做好本市碳排放交易2023年度履约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配额清缴时间

本市2023年度碳排放交易配额清缴期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请各纳入配额管理单位于2024年9月30日17:00点前,依据经审定的2023年度碳排放量,通过“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足额提交配额,履行清缴义务。逾期未完成清缴的企业,将依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使用抵销机制进行配额清缴

纳管单位可使用符合要求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上海碳普惠减排量(SHCERCIR)进行配额清缴。

(一)使用条件。CCER和SHCERCIR使用的总比例不得超过该单位经审定的2023年度碳排放量的5%。CCER所属的自愿减排项目应是非水电类项目,且其所有核证减排量均应产生于2013年1月1日后。SHCERCIR应是根据I类方法学签发的减排量,具体交易规则另行发布。

(二)抵销程序。使用CCER履约清缴的纳管单位,应于2024年9月2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提交《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申请表》(见附件1),并同时通过国家登记簿发起上缴操作申请。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纳管单位书面申请及线上申请后,将对抵销申请进行审核,并通过国家登记簿对符合本市使用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具体流程参见/“办事指南-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操作流程”。使用SHCERCIR履约清缴的纳管单位,应于2024年9月2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提交《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抵销申请表》(见附件2)及由上海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出具的《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注销证明》(碳普惠减排量注销后由系统自动开具,样张见附件3)。

三、2024年度预分配配额发放

为逐步增强企业碳资产管理意识,提升碳市场活跃度,纳管单位在完成2023年度配额履约清缴后,对其按2023年度审定排放量的80%发放2024年度预分配配额,可用于市场交易。

四、其他事项

书面申请受理地点为华山路1076号3号楼1楼,请将申请表word版和盖章扫描版同步发至邮箱dtzx@reg-sh.org。

联系人:徐 婷 62123126/22502669;

林 立 23115641;

碳普惠技术支持 2401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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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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