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碳减排量抵销部分碳排放量的行为而制定的,以下是对其的解读:
1. 制定目的与依据 目的: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北京市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管理。通过规范碳排放量抵销行为,为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一种灵活的减排途径,同时确保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依据: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24〕6 号)制定,该管理办法是对上位文件的具体细化和落实,以保证政策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2. 管理主体与职责 管理主体: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这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在碳排放量抵销管理中的核心地位,确保各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有效推进。 职责范围:包括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抵销申请进行审核、对碳减排量的来源和真实性进行监管、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进行监督等,以保障碳排放量抵销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3. 抵销比例与产品类型 抵销比例: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的比例不得高于市生态环境部门当年确认的该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 5%。这一比例限制既为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了一定的减排灵活性,又能确保整体减排目标的实现。
产品类型: 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是国家层面认可的碳减排量,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以使用这类减排量进行抵销,但北京市行政区域外项目产生的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抵销比例不得超过该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 2.5%,并且鼓励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与本市签署生态环境、可再生能源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指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的碳普惠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碳普惠项目涉及交通、建筑、园林绿化、可再生能源及节能等领域。鼓励重点碳排放单位优先使用本地产生的碳减排量,有助于推动北京市本地的减排项目发展,同时也能减少碳减排量的运输成本和不确定性。
4. 申请流程与材料要求 申请流程:重点碳排放单位在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时,需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抵销申请。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抵销申请提交截止日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碳减排量方可用于抵销。这一流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间节点,保证了审核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材料要求:根据使用的碳减排量类型不同,材料要求也有所不同。使用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时,需提交申请函(加盖单位公章)、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出具的项目登记书、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中完成申请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用途的证明材料等;使用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抵销时,需提交申请函(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抵销项目的抵销量、抵销比例说明等。
5.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碳排放量抵销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包括对碳减排量的来源、真实性、抵销比例等进行审核和监管,确保抵销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重点碳排放单位按规定公开年度碳排放和履约情况等相关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法律责任:抵销过程中相关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这一规定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各参与方遵守相关规定,维护市场秩序。
6. 实施时间与旧法衔接 实施时间:该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给予市场参与者一定的时间进行准备和调整,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旧法衔接:《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14〕6 号)同时废止,实现了政策的更新和衔接,以适应新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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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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