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已经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Copyright © 2012-2018 碳排放管理师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10409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