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15 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知,其鄂环办〔2024〕18 号文件规范受委托机构对湖北碳市场企业碳核查及复查工作。具体如下: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目的是提高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质量、规范碳市场核查流程。适用于受委托对湖北碳市场企业(非工业企业可参考)的碳排放报告及数据的核查与复查,全国碳市场企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依据的文件
引用了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指南等文件作为规范依据。
三、关键术语定义
“核查”是检验和评价企业碳排放数据是否符合标准并形成文件的过程。“受核查方”即接受核查的企业。
四、核查原则
独立性要求核查机构独立于受核查企业,避免利益冲突;公正性以客观证据为基础得出结论;保密性体现在对核查获取信息保密;专业性则需具备专业技能和素养进行判断。
五、核查程序
1、核查准备
核查机构接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后,组建核查组,至少两人且指定组长。组长要明确核查目的等内容,组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具备相应能力。还要编制核查计划,建立与省级部门的沟通机制,包括定期汇报进度、设立固定联系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2、文件评审
核查组依据相关指南和规范对企业排放报告等进行评审,包括核查受核查方基本情况、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排放报告、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核算数据、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等内容。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重点查证核实,如活动数据、排放因子、排放量、生产数据等。
3、现场核查
核查组与受核查方召开首次会议介绍核查活动,然后根据情况确认或调整核查计划,包括抽样计划。开展现场核查,依据清单和指南进行,重点核查边界、排放源等内容,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整改或澄清并修正报告。最后召开末次会议陈述核查发现和结论
4、核查报告编制
根据核查成果形成报告,需完整准确清晰,经过独立技术评审和受核查方确认后提交。
5、复核评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核查成果复核,分为核查机构交叉互审、专家组技术审核、合规性审核三个环节。核查机构根据意见修订成果。
6、核查成果提交
核查机构按要求提交成果,通过平台报送数据和上传文件,保存记录至少 10 年,未经授权不得披露信息。按规定时间提交成果。
7、投诉和申诉
受核查方不配合时,核查机构反馈省级部门并请市级部门协调。受核查方有异议可请省级部门复核。这一规范为湖北企业碳排放核查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流程和标准,有助于保障碳排放核查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推动碳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