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一些主要交易规则:
- 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
- 交易产品:目前主要为碳排放配额,未来生态环境部可根据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 交易方式: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其中,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
- 挂牌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应小于 10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主体查看实时挂单行情,以价格优先原则,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选择,提交申报完成交易;同一价位有多个挂牌申报的,交易主体可选择任意对手方完成交易,成交数量为意向方申报数量。
- 大宗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不小于 10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主体可发起买卖申报,或与已发起申报的交易对手方进行对话议价或直接成交,双方协商一致后确认成交。
-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至 15:00(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机构公告的休息日除外)。
- 计价单位:以 “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 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 1 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 0.01 元人民币。
- 涨跌幅限制:挂牌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 ±10% 之间确定;大宗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 ±30% 之间确定。
- 交易账户:交易主体需在交易机构开立实名交易账户,取得交易编码,并在注册登记机构和结算银行分别开立登记账户和资金账户,且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
- 申报与成交:买卖申报被交易系统接受后即刻生效,并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有效,相应资金和交易产品即被锁定。未成交的买卖申报可以撤销,如未撤销,未成交申报在该日交易结束后自动失效。买卖申报在交易系统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已买入的交易产品当日内不得再次卖出,卖出交易产品的资金可用于当天交易。
- 风险管理:交易机构实行涨跌幅限制、最大持仓量限制、大户报告、风险警示、风险准备金、异常交易监控等制度。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触发调节保护机制时,生态环境部可采取公开市场操作、调节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使用方式等措施进行市场调节。此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机构可采取暂停交易措施,消除原因后应及时恢复交易。
- 信息管理:交易机构应建立信息披露与管理制度,每个交易日发布碳排放配额交易行情等公开信息,并与注册登记机构建立管理协调机制,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准确、安全、有效交换。交易机构不得发布或串通其他单位和个人发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陈述。
具体的交易规则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而有所改变,建议关注相关官方渠道或交易机构的最新公告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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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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