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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新鲜出炉,12 月 1 日征求意见截止

发布时间:2024-11-07 10:44:55浏览次数:

11月1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对外发布了一则通知,内容是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相关事宜,此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设定在了2024年12月1日。 从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其适用范围涵盖了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涉及的碳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类活动。具体而言,这些活动包括了对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制定工作;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以下简称为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报送与审核事宜;月度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化存证(以下简称为月度信息化存证)的报送及审核事项;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为年度排放报告)的报送、核查以及复核等相关操作;碳排放配额的分配与清缴等一系列活动,同时还涉及到对上述所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方式方面,目前实行的是免费分配的模式。不过,依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后续将会逐步推行一种将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新分配方式。 就碳排放配额的确定、通知与发放环节而言,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该部门需要会同省级的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所制定的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以及分配方案来明确具体的碳排放配额数量,然后以书面形式将相关信息通知到各个重点排放单位,并完成碳排放配额的发放工作。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的规定,绝对不允许出现违反规定发放或者随意调剂碳排放配额的情况。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则需要承担起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对所获碳排放配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针对碳排放配额的清缴工作,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依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针对年度排放报告所做出的核查结果,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所规定的时间期限,确保足额清缴自身所应承担的碳排放配额。在此过程中,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责任督促重点排放单位按时完成配额的清缴任务,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样需要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及时进行配额的清缴操作。 另外,如果重点排放单位是出于诸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并且自愿选择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那么该单位可以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一份自愿注销申请,在完成相关审核等程序后,将会在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当中进行等量的核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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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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