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林业在推动实现碳中和愿景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新路径,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子,加快建立健全绿色生态林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规范林业碳票自愿减排机制开发、交易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北市行政区域内林业碳票的申请、制发、登记、交易流转、质押、抵消、管理和监督,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林业碳票,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林地、林木,依据《淮北市林业碳票计量方法学》,经第三方机构监测核证、专家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签发的碳减排量而制发的具有收益权的凭证,赋予交易、质押、兑现、抵消等权能,单位为吨(以二氧化碳当量衡量)。
已备案签发或拟策划申报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核证减排标准(VCS)以及其他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下的林地、林木,不得依据本办法重复申请制发林业碳票。
第三条 林业碳票开发、交易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自愿参与、市场运作,科学严谨、规范有序、稳步推进,以及兼顾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原则,林业碳票机制下开发的项目应具备普惠性、可测量、可量化。(依法、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致力于扩大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增加森林生态系统的碳汇量。)
第四条 淮北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的相关综合协调工作;淮北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的制发、登记、交易流转、(注销)变更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淮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的备案签发、(抵消)注销和证书发放等工作;淮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所涉及的林地《林权证》、《不动产权证》等其它权属的
办理审核工作;淮北市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林业碳票的质押、融资、保险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相关市直部门依据其工作职责,负责推动林业碳票在相关领域的推广运用,创新“碳票+”模式,开发“碳票+”产品。
第二章 碳票申请
第五条 鼓励和引导林地、林木所有权人依据本办法申请制发林业碳票。已实行分山分林到户的林木所有权人,可以自愿独立、联合或依托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制发林业碳票。
委托有关法人组织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合作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备案签发的碳减排量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应当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利。林业碳票项目业主在申报前,可以事前约定从林业碳票流转收益中提取一定的工作经费,包括林业碳票项目监测核算、专家审查等费用。应将项目咨询服务、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条 申请制发林业碳票须书面向淮北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视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经核查无误的,组织有关专家对核证报告及其碳减排量进行专家审查。通过专家审查的转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并在林业碳票碳减排量登记簿系统进行注册登记,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发林业碳票(申请制发与变更登记工作流程,详见附件1)。
第七条 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的林地、林木,不影响该所有权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拟在监测期内规划采伐的林地、林木不得申请制发林业碳票,但以森林经营为目的的抚育采伐不受此限。
第八条 林业碳票记载内容包括:持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属于共有的须注明持有比例;项目地点、森林面积、监测期和监测期内碳减排量;转移、变更信息,以及其他应当记载的信息。
林业碳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碳汇权益资产交易提供“身份证”,防止“一碳多卖”,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第三章 碳票变更
第九条 林业碳票实行实名登记。
第十条 林业碳票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或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林业碳票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所有权转移,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者裁定导致的所有权转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应当及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四章 碳票交易
第十二条 林业碳票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业碳票信息发布平台,建立碳票交易机构或依托现有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平台参照当期市场的价格,合理制定碳票交易价格。林业碳票的持有人可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将所持有的林业碳票 拟流转交易信息对外发布。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级的碳汇市场政策变化情况,及时公布林业碳票持有、交易、结算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林业碳票可采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流转,如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
林业碳票流转必须以林业碳票作为实物依据,同时积极鼓励
采取电子化的资金交易方式进行流转。
林业碳票用于质押贷款期间不得转让。林业碳票用于抵消相
应的碳排放量后,应立即进行注销,不再参与市场流通。
林业碳票通过淮北市林业碳票小程序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淮北市林业碳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制定林业碳票交易规则,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在交易平台注册后可进行林业碳票的出售。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在交易平台登记后可购买林业碳票。
第十五条 林业碳票交易平台要及时将林业碳票交易资金结算给项目业主。
联合申报的项目业主在扣除项目交易成本和开发成本后,须将项目剩余的交易资金,及时拨付给国有林场、林农或村集体;村集体的交易资金可用于林业发展、乡村振兴、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六条 林业碳票质押贷款期间不得交易和转让。
第五章 碳票应用
第十七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按年度购买林业碳票,抵消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第十八条 鼓励履行法定义务植树的单位或个人按年度购买林业碳票,履行法定植树义务。
第十九条 鼓励在市域举办的会议、论坛、展览、赛事、演出等大中型活动,优先购买林业碳票或通过营造碳汇林的方式抵消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第二十条 积极探索生态司法修复保护引入林业碳汇损失赔偿机制,通过“碳票+生态司法”案例的应用,被告人以自愿认购林业碳票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文旅部门积极探索“碳票+文旅”模式,倡导游客购买林业碳票抵消碳足迹,实现低碳旅游。
第二十二条 引导林地征占用项目业主、林木采伐业主自愿认购林业碳票,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鼓励碳服务机构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采取保底收购、溢价分成的办法收储林业碳票。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发碳资产抵质押融资、碳金融结构性存款、碳债券、碳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参与林业碳票存储、交易、融资等。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积极探索开发碳资产类的保险、再保险业务,支持林业碳票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章 碳票监管
第二十六条 市级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业碳票监测核算、专家审查碳汇量、登记、流转、抵消、注销相关工作制度,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级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检查有关信息系统;市级林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林业碳票涉及的林地、林木及其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林业碳票交易资金的拨付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林业碳票用于抵消相应的碳排放量后即予注销,不再参与市场流通。
第三十条 依照本办法制发的林业碳票,不代表具备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核证的碳减排量的同等权益。
第三十一条 林业碳票式样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印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淮北市林业碳票申请制发与变更登记工作流程
一、申请制发林业碳票
(一)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申请人应当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林业碳票碳减排量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2);
2.申请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林权证或林权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4.林业碳票碳减排量第三方机构核证报告;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不含外业调查时间)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涉及林权证和林权不动产权证的审核,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初审后,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审定。通过初审后,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市级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核证报告及其碳减排量进行专家审查。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出具审定意见,并转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签发;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专家审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备案签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备案签发,并转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五)制发碳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签发的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林业碳票制发,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林业碳票制发、登记不收取费用。
二、申请林业碳票变更登记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变更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3);
2.申请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林业碳票原件;
4.变更登记相关佐证要件及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
(三)变更登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料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附件2
淮北市林业碳票碳减排量备案申请表(模板)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版本号:HBCER 2023001-V01
1-申请方基本信息 | ||
1.1申请人 |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个人: 证件号码: (注:单位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类型:□企业 □事业单位 □集体 □个人 □其他 | |
1.2联系人 |
项目联系人: E-mail: 电话: 邮箱或微信号: | |
2-申请备案碳减排量基本信息 | ||
2.1项目名称 | ||
2.2选用方法学 | ||
2.3项目计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2.4项目边界 |
项目地块涉及的林权证号:
| |
2.5碳减排量历史签发情况 | 是否首次申请碳减排量备案:□是 □否 (若非首次申请,应注明计入期内碳减排量历史签发情况及具体核算周期) 首次备案碳减排量: t CO2-e 核算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次备案碳减排量: t CO2-e 核算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2.6本次申请签发碳减排量的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含首尾日期) 共计: 天 | |
2.7申请签发的碳减排量 |
碳减排量: t CO2-e (项目信息及碳减排量计算,详见林业碳票碳减排量核证报告) | |
3-申请人申明 | ||
本人申明:本人(公司)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并在申报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本人(公司)确认,在上述申请时段内所产生的碳减排量真实有效,并未在其它减排交易机制下获得备案。若存在虚假申报或重复申请备案行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4-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 5-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确认项目涉及地块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的情况。 2.本表一式叁份,项目业主、市级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执壹份备案。 |
附件3
淮北市林业碳票变更登记申请表(模板)
申请人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或 机构代码证号 | |||||
权益资产 所在位置 | 市 乡(镇、场) 村 组 | ||||
林业碳票编号 | 备案文号 | ||||
监测期 | 监测期碳减排量(吨) | ||||
产权归属 及持有比例 | |||||
变更登记理由及佐证要件 |
年 月 日 | ||||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来源:淮北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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