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抵消机制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4-11-26 13:56:39浏览次数: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抵消机制如下:
- 抵消比例限制: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使用 CCER 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但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 5%。比如,一家企业年度应清缴碳排放配额为 1000 吨,那么其最多可使用 50 吨 CCER 来抵消部分配额清缴义务.
- 项目来源要求:用于抵销的 CCER 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这是为了确保减排项目的额外性和真实性,避免重复计算减排量.
- 可抵消的温室气体种类:CCER 所涵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包括二氧化碳(CO₂)、甲烷(CH₄)、氧化亚氮(N₂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₆)等,这些气体的减排量经核证后可用于抵消企业相应的碳排放.
- 抵消流程:
- 项目开发与核证:企业或相关项目业主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学和程序,开发自愿减排项目,如可再生能源项目、林业碳汇项目等。项目产生的减排量需经过国家指定的核证机构进行审核与核证,确保减排数据真实、可靠、额外性符合要求,最终获得 CCER。
- 注册登记:核证后的 CCER 需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记录减排量的产生、持有、转移等信息,以保证其唯一性、可追溯性和公信力。
- 交易与抵消:重点排放单位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从拥有 CCER 的项目业主或其他市场主体处购买所需的 CCER。购买完成后,在规定的履约清缴期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使用 CCER 抵消部分应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完成抵消操作.
- 作用与意义:
- 降低履约成本:对于碳排放配额不足的企业,使用 CCER 抵消部分配额清缴义务,可避免或减少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购买配额的成本,尤其当配额价格较高时,这种成本降低的效果更为显著.
- 激励减排项目投资:CCER 机制为自愿减排项目提供了经济收益渠道,使项目业主能够通过出售减排量获得额外收入,从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等有利于温室气体减排的项目中,推动全社会的低碳转型.
- 丰富碳市场交易品种:增加了碳市场的参与主体和交易活跃度,促进了碳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提高了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使碳市场更好地发挥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作用.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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