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 CCER 抵消配额清缴义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企业必须是被纳入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非控排企业无法使用 CCER 抵消自身碳排放.
- 企业使用 CCER 抵消的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 5% 。例如,若企业年度应清缴配额量为 1000 吨二氧化碳当量,那么其最多可使用 50 吨 CCER 来抵消清缴义务.
- 非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CCER 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以保证减排项目的额外性和独立性,避免重复计算减排量.
- 符合特定时间要求:2017 年 3 月 14 日前已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可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用于抵销 2023 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2024 年 1 月 22 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后登记的 CCER 可用于抵销 2023、2024 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1.
- 在上海地区,还要求 CCER 所属的自愿减排项目应是非水电类项目,且其所有核证减排量均应产生于 2013 年 1 月 1 日后.
- 企业需要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开立一般持有账户,并在任意一家经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上开立交易账户.
- 企业自身的碳排放数据核算准确、完整,且按时、如实上报碳排放报告等相关数据,不存在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否则可能影响其使用 CCER 抵消配额清缴义务的资格 。
- 所使用的 CCER 需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或指定机构核证且有效的减排量,具有明确的项目来源、减排量计算方法和监测报告等,以确保减排量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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