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度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过程中,对不同类型参与单位设置竞买比例限制是十分必要的。这主要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旨在确保碳交易市场的公平、有序运行以及资源的合理分配。
首先,从市场公平性角度来看,限制竞买比例可以防止个别单位凭借强大的资金实力或其他优势过度竞买碳排放配额,从而避免出现少数单位垄断配额资源的情况。如果没有这样的限制,一些大型重点碳排放单位可能会大量购入配额,使得其他有需求的单位难以获得足够的配额,这将严重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不利于碳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对于市场的稳定性而言,合理的竞买比例限制有助于维持碳排放配额市场供需关系的相对平衡。若不加以限制,可能会出现部分单位过度竞买导致短期内市场上可流通的配额数量骤减,进而引发配额价格的大幅波动。这种价格的异常波动不仅会给企业的碳减排成本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也会干扰整个碳市场的平稳运行,影响其在推动节能减排方面的有效性。
不同类型的参与单位在竞买碳排放配额时,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竞买比例限制,以北京的规定为例:
对于单个重点碳排放单位,其可申请竞买的配额数量不得超过该次有偿竞价发放总量的 15%。重点碳排放单位通常是碳排放规模较大的企业,它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碳排放配额的需求量相对较高。然而,设置这一 15% 的限制,既考虑到了满足它们一定的配额补充需求,又避免了其过度竞买对市场造成的不良影响。
而单个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可申请竞买的配额数量不得超过该次有偿竞价发放总量的 3%。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情况较为多样,包括一些对环保理念较为认同、碳排放相对较低但希望通过碳交易获取一定经济利益或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等。由于它们并非碳排放的主要源头,所以给予相对较低的竞买比例限制,既能给予它们参与碳交易的机会,又能确保主要的配额资源优先满足重点碳排放单位等更有迫切需求的主体。
此外,所有参与竞买的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竞买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发放总量的 20%。这一规定进一步从整体上对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群体进行了约束,防止众多自愿参与单位累计起来过度竞买,影响到整个市场配额的合理分配以及重点碳排放单位等其他主体的配额获取。
这些竞买比例限制对碳交易市场产生了多方面的积极影响。
一方面,保障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各类参与单位都在规定的竞买比例范围内进行竞争,使得无论大型重点碳排放单位还是小型自愿参与单位,都有相对公平的机会获取所需的碳排放配额,促进了市场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
另一方面,维护了市场的稳定运行。通过限制竞买比例,避免了因个别或部分单位过度竞买而导致的市场供需失衡和价格大幅波动,使得碳排放配额市场能够以较为平稳的态势发展,为企业提供了相对可预测的碳减排成本环境,有利于企业更好地规划自身的节能减排措施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碳减排工作顺利开展。
对不同类型参与单位设置竞买比例限制在保障碳交易市场公平、稳定运行以及合理分配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实现碳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有效推动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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