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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线上抵质押融资业务指引

发布时间:2024-12-04 10:37:09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广东省碳配额”)线上抵质押融资业务开展,维护广东省碳配额线上抵质押融资业务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粤府令第197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广州碳交中心”)从事的广东省碳配额线上抵质押融资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广东省碳配额线上抵质押融资是指符合条件的广东省碳配额合法所有人/持有人(以下简称“融入方”)以其所有的广东省碳配额抵质押给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通过广州碳交中心办理抵质押登记,融入资金用于购买广东省碳配额的融资方式。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广东省碳配额是指经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确认的可用于交易的广东省碳配额。融入方所有的广东省碳配额不存在被注销、查封、冻结(不包括配额注册登记系统对控排企业账户当年度50%免费配额进行冻结的情况)、清算、强制执行等情形。


第二章 线上抵质押融资参与方

第五条 融入方应为《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交易会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中控排企业会员和境内机构会员,且符合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及融出方的要求。

第六条 融出方,是符合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以下简称“清算通”)现货清算成员资质要求、为融入方提供融资服务并进行相关风险监测和管控的商业银行。融出方应在广州碳交中心进行备案,备案资料包括业务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处置机构名单等。

第七条 广州碳交中心作为受主管部门委托的广东省碳配额抵质押登记机构,负责接受融入方和融出方提交的碳配额抵质押融资申报并进行审核,提供抵质押登记、解除抵质押登记等服务。广州碳交中心作为广东省碳配额交易平台,依托广东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为融入方使用融入资金购买广东省碳配额提供服务。广州碳交中心不对融入方和融出方之间的业务承担任何担保责任,融入方和融出方为相关业务的责任主体,因此产生的任何纠纷由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本中心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上海清算所及其现货清算成员依托清算通为通过广州碳交中心达成、交收的广东省碳配额线上抵质押融资业务提供相关资金清算结算服务。

第九条 处置机构受融出方委托,当融入方违约时作为广东省碳配额处置主体。处置机构应符合《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交易会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境内机构会员要求,并持有广州碳交中心自营业务资质。

 

第三章 线上抵质押融资流程

第一节 融资申请

第十条 融入方应遵守上海清算所清算通业务的相关规则,并在提交融资申请前完成以下事项:

(一)向广州碳交中心申请开通广东省碳配额线上抵质押融资业务功能并签订《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线上抵质押融资业务参与协议》;

(二)委托广州碳交中心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交易商编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交易商编码;

(三)在融出方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并签订清算通业务相关协议;

(四)上海清算所及融出方要求完成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融入方可自行或委托融出方向广州碳交中心申请开具《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持有量证明》。

第十二条 融入方在广东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发起融资申请,选择已备案的融出方开展广东省碳配额线上抵质押融资业务,融入方应根据融出方要求提供抵质押融资相关审核资料。

第十三条 融出方审核融入方融资申请及相关资料,审核通过的,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广东省碳配额抵质押合同、广东省碳配额处置协议等,融出方对融入方相关申请资料进行评估,完成融入方数字授信。

融资申请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融出方要求的,融资申请审核不通过。


第二节 抵质押登记

第十四条 融入方与融出方签署相关协议后,在广东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发起广东省碳配额抵质押登记申请,并向广州碳交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抵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持有量证明;

(三)额度授信合同;

(四)借款合同;

(五)广东省碳配额抵质押合同;

(六)广东省碳配额抵质押登记所需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广州碳交中心在收到广东省碳配额抵质押登记申请相关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基本情况、抵质押广东省碳配额数量、融资期限、融资金额等信息予以确认,必要时可要求双方对存疑的信息进行书面解释。广州碳交中心审核通过后将抵质押登记申请相关资料提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备案后,广州碳交中心按照备案后的抵质押登记申请资料为融入方办理抵质押登记。广东省碳配额抵质押登记相关内容在《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抵押登记证明》载明,通过广东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电子文件及线下纸质文件形式发送至融出方及融入方。

第十七条 融出方可向广州碳交中心申请定期发送盯市数据,广州碳交中心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向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交易数据,以保证融出方准确评估抵质押广东省碳配额价值。

第十八条 融入方根据借款合同、广东省碳配额抵质押合同等约定需要补充广东省碳配额作为抵质押物的,须在广东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发起广东省碳配额抵质押登记申请,按照本指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九条 融入方需按照有关规定向广州碳交中心缴纳广东省碳配额抵押登记服务费。


第三节 放款、交易与还款

第二十条 融入资金由融出方经清算通放款至融入方贷款户,该贷款户中融入资金全额冻结。融入资金仅用于融入方在广东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购买广东省碳配额。

第二十一条 融入资金购买广东省碳配额应遵守《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

第二十二条 融入资金参与广东省碳配额交易的,通过清算通完成资金清算结算。

第二十三条 融入方与融出方须在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等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还款流程及还款要求。


第四节 解除抵质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 办理广东省碳配额解除抵质押登记的,由融出方向广州碳交中心提交解除抵质押登记申请、融出方同意解除抵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广州碳交中心在收到解除抵质押登记申请相关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融入方办理解除抵质押登记手续。解除抵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由广州碳交中心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融入方与融出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广州碳交中心申请部分广东省碳配额解除抵质押登记。办理部分广东省碳配额解除抵质押登记的,按本指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四章 违约处置

第二十七条 融入方与融出方应在融资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情况及违约处置方式、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融入方构成对融出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融入方未按照借款合同、广东省碳配额抵质押合同等约定的风险管理要求足额补充抵质押物;

(二)融入方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偿还融出方全部本息及相关费用,且与融出方协商无效的;

(三)双方另有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经融出方确认融入方构成借款合同违约事实,融出方可向广州碳交中心提交违约处置申请。

第三十条 融出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及程序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应符合广州碳交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及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违约处置所获资金按相关合同约定用于偿还融出方全部本息及相关费用。偿还后处置资金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由融入方所有;如处置资金不足以偿还融出方全部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融出方可按相关合同约定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措施要求融入方继续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约处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融出方需向广州碳交中心提交违约处置结果报告,并由广州碳交中心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碳配额线上抵质押融资业务依据规避风险、分级控制、稳定市场和活跃交易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应风险控制制度。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涨跌幅限制、配额持有量限制、不良信用记录、应急管理、风险警示制度和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融出方应制定广东省碳配额线上抵质押融资业务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建立日常盯市机制及广东省碳配额价值评估体系。

第三十五条 融入方和融出方可在融资协议中约定相应保证金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担保形式。

第三十六条 处置机构应接受广州碳交中心管理,严格按照与融出方协议约定,当融入方违约时承担违约处置义务。

第三十七条 融入方使用融入资金参与广东省碳配额交易,应遵守广东碳市场管理制度及广东省碳配额交易规则、风控管理细则、交易会员管理办法等业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广州碳交中心对广东省碳配额交易实行配额持有量限制制度,即广州碳交中心按照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与配额注册登记系统的相关要求对交易参与人的广东省碳配额持有量进行限制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广州碳交中心建立广东省碳配额线上抵质押融资业务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碳交中心相关交易和管理规则的线上抵质押融资参与方列入不良交易信用记录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四十条 广州碳交中心对被列入广东省碳配额线上抵质押融资业务不良信用记录的参与方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主管部门报告不良信用记录;

(二)中止或终止广东省碳配额线上抵质押融资业务参与方的业务资格;

(三)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可向社会公布广东省碳配额线上抵质押融资业务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方及违规违约行为;

(四)广东碳市场主管部门及广州碳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由广州碳交中心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6日

来源: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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