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碳交易在北京绿色交易所进行。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北京市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重点排放单位用于抵消的经审定的碳减排总量不得高于其当年核发碳排放配额量的5%。
另外,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 京外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其当年核发配额量的2.5%。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与本市签署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建设、大气污染治理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二) 非水电项目及来自减排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氧化亚氮(N2O)、六氟化硫(SF6)气体的项目的减排量;
(三) 非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的减排量;
(四) 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需来自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碳汇造林项目和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始实施的森林经营碳汇项目;
(五) 其余项目来自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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