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是最后一个进入试点的碳市场,碳交易在海峡股权中心进行。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控排的企业可使用自愿减排量抵消当年经确认的排放量的10%。另外还需满足以下规定:
(一) 非水电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二) 仅来自二氧化碳、甲烷气体的项目减排量;
(三) 在本省行政区内产生,且来自非重点排放单位的减排量;
(四) FFCCER项目业主应具备法人资格;参照发改委或省碳交办林业碳汇方法学开发;2005年2月16日以后开工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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