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票 + 司法” 模式在失火、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中应用较为广泛。先来说说石屏县杨某某失火案。2024 年 2 月,杨某某在生产生活中用火不慎,引发了一场森林火灾,这场火灾造成的影响可不小,过火有林地总面积达到了 42.152 公顷。石屏县检察院针对这起事故造成的碳汇损失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确定碳损失量时,专业人员经过严谨测算,得出碳损失量为 1277.8tco2e 。
到了庭前调解阶段,考虑到杨某某的经济能力,司法机关秉持着公平公正且人性化的原则,最终达成了一个调解协议。杨某某以 10000 元自愿认购 “屏邑碳票”,这部分碳票折抵了 277.8tco2e 的碳损失量。而对于剩余的碳损失,考虑到杨某某的经济状况,采用了提供劳务代偿的方式,他需要通过提供价值 36000 元的劳务,来弥补生态环境的损失。这一处理方式,既让侵权人承担了相应责任,又结合其实际情况,给出了切实可行的生态修复方案。
再看看新疆艾某滥伐林木案。艾某非法砍伐了 1290 棵杨树,这一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森林资源。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充分运用 “碳票 + 司法” 模式。法院首先测算出从生态环境受损到修复完成期间的碳汇损失量为 104.44 吨。接着,法院引导艾某参照市场价格折算碳汇损失量,最终艾某认购了价值 4000 元的碳汇产品。通过这样的处理,法院不仅依法追究了艾某的刑事责任,也成功实现了生态修复,让破坏的生态环境有了弥补的可能。
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 “碳票 + 司法” 模式在实际操作中的几个关键要点。首先,精准测算是基础。无论是石屏县的失火案,还是新疆的滥伐林木案,司法机关都依赖专业的测算,确定碳损失量,这为后续的责任认定和生态修复提供了科学依据。其次,结合实际情况处理是关键。在石屏县案件中,考虑杨某某的经济能力,采用了碳票认购和劳务代偿相结合的方式;在新疆案件中,引导艾某参照市场价格认购碳汇产品,都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碳票 + 司法” 模式,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
“碳票 + 司法” 模式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有着多方面的深远影响。从法律层面看,它丰富了司法机关处理生态环境案件的手段,让法律的执行更加贴合生态保护的实际需求。从生态层面讲,它为受损的生态环境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修复途径,真正将生态保护落到了实处。从社会层面来说,这样的案例也给公众敲响了警钟,让大家更加直观地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需要承担的责任,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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