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包括组织开展核查、告知核查结果、处理异议并作出复核决定、完成系统填报和向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书面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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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早期环境信息披露工作试点采用气候相关金融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的ESG内容框架,并开展了大量宣传培训工作,所以国内企业的ESG报告在环境部分主要遵循TCFD《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的要求。未来可持续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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