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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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立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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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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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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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部规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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