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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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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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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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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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济宁市聚焦新时代使命任务,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开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协同并进新局面。会上,与会的有关领导强调,化工行业在济宁工业领域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各企业应以此次签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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