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 年第 21 号)的规定,交易主体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机构规定的大户报告标准的,交易 主体应当向交易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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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 年第 21 号)的规定,交易机构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机构可以采取要求交易主体 报告情况、发布书面警示和风险警示公告、限制交易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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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 年第 21 号)的规定,交易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机 构设立,用于为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不可预见风 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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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 年第 21 号)的规定,交易机构实行异常交易监控制度。交易主体违反本规则或者交 易机构业务规则,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机构可以对该交 易主体采取以下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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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 年第 21 号)的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中,涉及交易经营、财务或者对碳排放 配额市场价格有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内容,属于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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