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 (沪环境交〔2021〕34 号)的规定,对于交易主体的异常业务行为及可能造成市 场风险的交易行为,交易机构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提交书面承 诺、约见谈话,以及公开提示、...
阅读量:10622023
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 年第 21 号)的规定,交易主体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机构规定的大户报告标准的,交易 主体应当向交易机构报告。
阅读量:7412023
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 年第 21 号)的规定,交易机构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机构可以采取要求交易主体 报告情况、发布书面警示和风险警示公告、限制交易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风险。
阅读量:9522023
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 年第 21 号)的规定,交易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机 构设立,用于为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不可预见风 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风险...
阅读量:8622023
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 年第 21 号)的规定,交易机构实行异常交易监控制度。交易主体违反本规则或者交 易机构业务规则,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机构可以对该交 易主体采取以下临时措施...
阅读量:7252023
Copyright © 2012-2018 碳排放管理师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10409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