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 年第 21 号)的规定,交易机构应建立信息披露与管理制度,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交易机构应当在每个交易日发布碳排放配额交易行情等公开信息,定期编制并 发布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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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 年第 21 号)的规定,生态环境部加强对交易机构和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 询问交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查阅和复制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资料,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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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 (沪环境交〔2021〕34 号)的规定,对于交易主体的异常业务行为及可能造成市 场风险的交易行为,交易机构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提交书面承 诺、约见谈话,以及公开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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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 年第 21 号)的规定,交易主体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机构规定的大户报告标准的,交易 主体应当向交易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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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 年第 21 号)的规定,交易机构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机构可以采取要求交易主体 报告情况、发布书面警示和风险警示公告、限制交易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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