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
阅读量:12122023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重点...
阅读量:12322023
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加快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建设,规范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现将2...
阅读量:12952023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编制上一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这份报告需清晰载明排放量以及与配额分配相关的重要数据,并在每年3月31日之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提交给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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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和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21〕68号皖环发〔2021〕68号各市生态环境局:《安徽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和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20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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