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票交易作为推动生态资源价值实现、助力碳减排的创新机制,吸引了众多市场参与者的目光。然而,为确保交易的规范性、真实性与有效性,对参与林业碳票交易的主体存在多方面限制。
一、出让方主体限制
权属资格要求:出让方必须对用于交易的林地、林木拥有清晰合法的权属。在黑龙江省,政府投资且在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林业项目,由县级以上林草部门或委托单位作为申请主体;政府投资在集体或个人经营土地上实施,以及集体、企业、个人投资且在国有土地上实施的项目,需由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明确申请主体和权益比例 。在永春县,境内林地、林木所有权人可依据规定申请登记制发林业碳票,申请时需提供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或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这就意味着,权属不明晰,如存在林权纠纷、土地性质争议等情况的主体,无法进入林业碳票交易市场作为出让方。
项目合规限制:已注册登记且尚未注销或拟策划申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国际核证减排标准(VCS)以及其他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下的林地、林木,不得依据当地林业碳票办法规定重复申请登记制发林业碳票。例如在永春县,这一规定避免了同一林业资源在不同碳交易机制下的重复计算,确保碳减排量核算的唯一性和准确性。若企业或个人的林地、林木已参与其他类似碳汇项目并处于有效期内,便不能再参与本地林业碳票的出让交易。
林地林木性质要求:并非所有林地林木都可用于林业碳票交易。城市绿化树木及其它不符合条件的林地林木不纳入开发范围。以黑龙江省为例,要求实施造林、森林经营、森林管护等增汇措施的林地林木(CCER 参照国家统一执行)才符合登记条件。若主体持有的是城市公共区域用于景观美化的树木,即使其具有一定固碳能力,也不能作为林业碳票交易的出让标的。
二、受让方主体限制
交易目的合规性:受让方参与林业碳票交易,其目的应符合相关政策导向。在黑龙江省,可用于火电、化工、建材、交通等行业自愿购买林业碳汇履行碳减排义务;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按照生产生活产生的碳排放量,自愿购买林业碳汇抵消其碳排放量;鼓励大中型活动、会议等相关场景自愿购买林业碳汇抵消其碳排放量 。若受让方购买林业碳票是出于恶意囤积、扰乱市场秩序,或并非用于碳减排抵消等合规目的,则不被允许参与交易。
资质信誉考量:虽然目前多数地区未对受让方的具体资质作出严格硬性规定,但从交易风险防范角度,具有不良商业信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特别是在环保、金融等领域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主体,可能会被限制参与林业碳票交易。因为这类主体可能无法履行交易合同义务,或对林业碳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如企业存在长期拖欠债务、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交易平台或相关监管部门可依据自身管理规则,限制其成为林业碳票受让方。
特殊行业限制:在部分地区,如果某些行业自身生产活动与林业碳汇存在利益冲突或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可能在参与林业碳票交易受让时受到限制。比如某些高污染、高能耗且转型困难的行业,在其未能有效改善自身环境绩效的情况下,当地政府或监管机构可能会限制其通过购买林业碳票来轻易抵消大量碳排放,从而促使其加大自身节能减排改造力度,而非过度依赖外部碳汇购买。不过,此类限制在不同地区政策中差异较大,需依据当地具体规定判断。
参与林业碳票交易的主体限制旨在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生态效益实现以及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各主体在参与交易前,务必充分了解并满足相关限制条件,确保交易行为合法合规。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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