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 “双碳” 目标推进背景下,碳配额与碳信用(以 CCER,即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为代表)作为碳市场的两大核心工具,虽均服务于碳排放管控,但其本质属性、运行逻辑及市场定位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可从以下六大维度展开详细区分:
一、定义本质:“强制额度” 与 “自愿凭证” 的核心分野
碳配额的本质是监管机构主导的强制性碳排放额度,相当于为控排企业划定的 “碳排放天花板”。它是基于总量控制与交易(ETS)机制,由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区域减排目标、行业碳排放基准等,向重点控排企业(如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年排放量达一定规模的企业)强制分配的 “碳排放许可”,每单位对应 1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权利,企业必须在履约期内确保实际排放量不超过所持配额,否则将面临罚款、限产等处罚。
而碳信用(以 CCER 为典型)是市场驱动的自愿性减排凭证,本质是对 “额外减排量” 的认证。它源于企业或机构自主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如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替代化石能源发电减少碳排放)、林业碳汇项目(通过植树造林吸收二氧化碳)、甲烷回收利用项目等,经国家指定机构核证确认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每单位同样对应 1 吨二氧化碳当量)后,形成可交易的凭证,其核心价值在于 “证明特定项目带来了超出常规情景的减排效果”,不具备强制性分配属性。
二、产生机制:“行政分配” 与 “项目开发” 的路径差异
碳配额的产生完全依赖行政分配机制,分配方式主要分为 “免费分配” 与 “有偿分配” 两类。在碳市场发展初期,我国以免费分配为主,例如通过 “基准线法”,根据行业内先进企业的单位产品碳排放水平设定基准值,结合企业产量核算免费配额量;随着市场成熟,有偿分配比例逐步提高(如通过拍卖方式出让部分配额),旨在通过市场化手段倒逼企业提升减排动力。其产生过程不依赖具体项目,仅与监管机构设定的总量目标、行业覆盖范围及企业自身产能规模相关。
碳信用的产生则以项目开发为核心,需经历完整的 “项目设计 — 备案 — 核证 — 登记” 流程。以 CCER 项目为例,企业需先编制《自愿减排项目设计文件》,明确项目边界、减排原理、监测方法等;随后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备案,通过审核后开展减排量监测;监测周期结束后,委托第三方核证机构对实际减排量进行核证,出具核证报告;最终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在全国碳市场登记系统中生成可交易的 CCER 凭证。其产生依赖具体项目的实施效果,每个凭证都对应特定项目的减排贡献,且项目需满足 “额外性”(即无该项目则减排不会发生)、“可监测性”“永久性” 等严格要求。
三、覆盖范围:“重点控排行业” 与 “全领域自愿项目” 的边界不同
碳配额的覆盖范围具有明确的行业限定性,仅针对监管机构划定的 “重点控排行业”。以我国全国碳市场为例,目前首批覆盖的是发电行业(年排放量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燃煤、燃气发电企业),后续将逐步纳入钢铁、水泥、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这些行业是区域碳排放的主要来源,通过配额管控可直接撬动重点领域的减排,覆盖对象以 “企业” 为单位,且企业需满足特定的排放量门槛(如年排放量达标)才会被纳入管控名单,未达门槛的中小企业及非工业领域(如农业、服务业)暂不涉及。
碳信用的覆盖范围则具有全领域开放性,只要能产生 “额外减排量” 的项目,无论所属行业、规模大小,均可能开发为碳信用项目。从能源领域(风电、光伏、水电、生物质能)到林业领域(植树造林、森林经营),再到工业领域(工业余热利用、垃圾焚烧发电)、农业领域(畜禽养殖甲烷回收),甚至消费领域(绿色建筑、低碳交通),均可通过合规项目产生碳信用。其覆盖对象以 “项目” 为单位,不局限于企业主体,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个人(如参与林业碳汇项目的农户)均可参与项目开发,覆盖范围远大于碳配额。
四、核心用途:“强制履约” 与 “履约补充 + 多元应用” 的功能差异
碳配额的核心用途是满足企业的强制履约需求,具有 “不可替代性”。重点控排企业在每个履约周期(通常为 1 年)结束后,必须向监管机构主管部门上缴与自身实际排放量相等的碳配额,若实际排放量超过所持配额,需从市场购买配额补足,否则将面临严重处罚(如按超额排放量处以罚款,罚款金额通常远高于配额市场价格,部分地区还会限制企业生产规模)。除履约外,碳配额也可用于市场交易,但交易的核心目的仍是服务于履约需求,例如排放量较少的企业可将多余配额出售给配额不足的企业,形成 “履约刚需驱动” 的交易模式,几乎无其他非履约类应用场景。
碳信用的核心用途则以履约补充为主,兼具多元应用场景,且具有 “可替代性”(但有比例限制)。在碳市场中,控排企业可使用碳信用抵消部分履约配额,例如我国规定企业每年使用 CCER 抵消的配额量不得超过自身应缴配额总量的 5%,这一限制旨在避免碳信用过度替代配额,保障配额市场的核心管控作用。除履约抵消外,碳信用还可用于 “碳中和” 场景(如企业、活动、产品的碳中和,通过购买碳信用抵消自身碳排放,实现 “碳中和” 认证)、金融领域(如碳质押、碳基金、碳保险的标的资产)、企业社会责任(ESG)披露(通过购买碳信用体现企业减排贡献,提升 ESG 评级)等。例如,某互联网企业举办大型会议,可购买一定量的 CCER 抵消会议产生的碳排放,对外宣称 “碳中和会议”;某金融机构可发行以 CCER 为底层资产的碳基金,为投资者提供低碳投资渠道,应用场景远较碳配额丰富。
五、交易属性:“刚需驱动” 与 “价值驱动” 的市场逻辑不同
碳配额的交易具有强刚需属性,市场价格受政策与履约周期影响显著。由于控排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额履约,交易行为集中在履约期前(如每年 6—8 月,我国全国碳市场履约期为 6 月底),形成 “履约季价格波动大、非履约季交易清淡” 的特点。价格走势主要受监管机构政策(如总量目标调整、有偿分配比例变化)、行业供需(如控排企业实际排放量与配额分配量的差额)、宏观经济(如高耗能行业产能变化)影响,例如若某年度火电行业发电量激增,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分配量,配额需求增加,价格可能大幅上涨;若监管机构扩大配额总量,配额供给增加,价格可能下跌,价格波动幅度通常较大(如我国碳配额价格曾在履约季出现 10% 以上的单周涨幅)。
碳信用的交易则具有价值驱动属性,市场价格相对稳定,波动幅度较小。其交易需求不依赖强制履约,更多源于企业的自愿减排需求(如碳中和、ESG 需求)及金融市场的投资需求,交易行为全年分布相对均匀,无明显的 “履约季效应”。价格走势主要受项目供给(如年度新增 CCER 项目数量、减排量规模)、需求场景(如碳中和需求增长、金融机构配置需求)、项目类型(如林业碳汇项目因周期长、稳定性高,价格通常高于能源类项目)影响,例如近年来全球碳中和需求激增,推动 CCER 价格稳步上涨,但涨幅通常低于碳配额(如我国 CCER 价格长期维持在碳配额价格的 50%—80%),且波动幅度较小(单月涨幅一般不超过 5%),市场更注重项目的长期减排价值而非短期履约刚需。
六、政策定位:“碳市场核心管控工具” 与 “配额市场补充工具” 的角色分工
在碳市场体系中,碳配额是核心管控工具,承担着 “设定总量、倒逼减排” 的核心职能。监管机构通过设定碳配额的总量目标(如逐年降低区域碳配额总量),直接控制重点行业的碳排放规模,是实现 “双碳” 目标的 “硬性抓手”。配额市场的运行质量决定了碳市场的整体减排效果,例如若配额总量设定过松(供给过多),则企业减排动力不足;若总量设定过紧(供给不足),则可能推高企业履约成本,影响行业发展,因此配额机制是监管机构调控碳市场的 “核心杠杆”,政策定位为 “主导性、基础性”。
碳信用则是配额市场的补充工具,主要作用是 “丰富减排路径、降低履约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对于控排企业而言,通过购买碳信用抵消部分配额,可在不降低产能的前提下降低履约成本(因碳信用价格通常低于碳配额);对于非控排领域的主体而言,碳信用为其提供了参与碳市场的渠道,可通过项目开发获得经济收益(如农户通过林业碳汇项目出售 CCER 获得额外收入),从而激发全社会的减排积极性。同时,碳信用的存在也为碳市场提供了更多灵活性,例如当配额市场价格过高时,碳信用可缓解企业履约压力;当配额市场供需失衡时,碳信用可作为 “补充供给” 调节市场,政策定位为 “辅助性、补充性”,与配额市场形成 “主辅协同” 的格局。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