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2025年慈溪市节能降耗奖励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镇(街道)经发办,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各产业平台:
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慈政办发〔2025〕20号)和《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能源节能〔2019〕140号)等文件精神,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2025年慈溪市节能降耗奖励补助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一、申报内容及程序
(一)申报内容
节能改造项目奖励、分布式光伏项目补助、采购省外绿证补助、宁波市级及以上节能企业奖励等四项内容。
(二)申报程序
由市发改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街道)、产业平台提交细则中所要求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地镇(街道)、产业平台初审同意确认盖章后,上报至市发改局。
二、审核
市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奖励补助单位进行核实,部分项目委托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查验,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财务核查。发票与付款不能一一对应的,原则上按照先进先出法予以认定。
三、兑现
对审核后的奖励补助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单位下达奖补资金。
四、有关范围界定
本实施细则中所提的“以上”“以下”“不高于”“不超过”“超过”“大于”均含本数。“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征用、相关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用。
五、其他
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协助节能主管部门实施能源审计、事中事后检查、节能量测试的费用在节能降耗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有关否决等政策按《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慈政办发〔2025〕20号)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期限与慈政办发〔2025〕20号文件一致。细则内容由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25年慈溪市节能改造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2.2025年慈溪市分布式光伏项目补助实施细则
3.2025年慈溪市采购省外绿证补助实施细则
4.2025年慈溪市节能先进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日
附件1
2025年慈溪市节能改造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加大节能技术改造,促进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条件
本市2025年当年实施完成的节能改造项目的企业(单位)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服务机构,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年综合节能量达到70吨标煤以上,符合宁波市节能技术导向要求。
二、奖励标准
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上述节能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对项目实施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分别按25%和75%奖励。
三、申报资料
(一)慈溪市节能改造项目奖励申请表(附表1);
(二)慈溪市节能改造项目投资明细表(附表2);
(三)慈溪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合同能源项目)(附表3);
(四)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计划、完成情况、效益评估和竣工验收报告);
(五)节能改造投入原始发票及对应的记账凭证复印件(盖章)、付款凭证及对应的记账凭证复印件(盖章);所有应付账款的明细账(盖章);新、旧设备铭牌照片资料;旧设备处置资料(包括处置现场照片和残值处理财务资料)。
(六)LED灯改造项目需提供灯具出入库单据。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审核
市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奖励单位进行核实,节能量和投资额由市发改局委托的第三方相关机构进行核查。发票与付款不能一一对应的,按照先进先出法予以认定。
五、其他说明
(一)项目节能量是指用能单位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在满足同等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形成的能耗减少量(按等价值计),不包括单纯以扩大生产能力为目的的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能耗变化。
(二)项目投资额均不含税,以发票和付款为确认依据,发票日期和付款日期均须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付款小于发票额时,以实际付款为准。
(三)发票必须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完整开具,按比例开具或者开具不完整的,企业需提交此节能改造项目不再享受奖励承诺书。
(四)上述奖励与宁波奖励不重复享受,已兑现认定过的发票不予重复认定。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表:1.慈溪市节能改造项目奖励申请表
2.慈溪市节能改造项目投资明细表
3.慈溪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合同能源项目)
附件2
2025年慈溪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能源结构调整,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分布式光伏整市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助对象
对在非居住建筑、非工业建筑上建设,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于2025年投入发电运行、装机容量0.1兆瓦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方。
二、补助标准
按所确认的装机容量给予不高于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资料
(一)慈溪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申请表(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三)市供电公司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盖章);
(四)项目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盖章)。
资料统一提交至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园区),再由镇(街道、园区)初审汇总并填写光伏发电补助项目汇总表(附表2),盖章后一并上报至市发改局。
四、审核下达
相关申报资料经市发改局审核后,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拨付奖补资金至相关企业。
附表:1.2025年慈溪市分布式光伏项目补助申请表
2.2025年度慈溪市光伏发电补助项目汇总表
附件3
2025年慈溪市采购省外绿证补助实施细则
为支持企业绿色能源消费,根据《2025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慈政办发〔2025〕20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申报对象为当年采购省外可交易绿证1000张以上企业(电厂除外)。须满足申报条件:
1.在慈溪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电厂除外);
2.2025年度生产的绿色电力核发的浙江省外绿证(不含国际绿证、通道绿证以及已享受国家补贴的绿证)。
二、补助标准
1.当年度累计采购数量大于(含)1万张的,享受上级补助的给予不高于采购价的80%(含上级补助),未享受上级补助的给予不高于2元/张的补助且不高于采购价的50%补助;
2.当年度累计采购数量大于(含)1000张,不足1万张的,给予不高于2元/张的补助且不高于采购价的50%补助。
实际补助金额根据资金总额和申报总额按比例确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2、购买的绿证以及绿证对应的扫码信息;
3、绿证对应的合同、发票及交易流水复印件(盖章);
4、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四、其他说明
1.采购价为不含税金额,以发票和交易流水为确认依
据,发票开票时间须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2.资料统一提交至企业所在地镇(街道、园区),再由镇(街道、园区)初审汇总后上报至发改局。
附表:1、慈溪市绿证购买补助资金申报表
2、慈溪市绿证购买补助资金申报明细表
附件4
2025年慈溪市节能先进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节能降耗工作,表扬先进、树立典型,提升企业节能增效积极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2025年度被评为宁波市级以上的节能企业
二、奖励标准
给予不高于5万元/家的奖励
三、申报资料
(一)慈溪市节能先进企业奖励申请表(附表)
(二)宁波市级以上部门表彰和相关文件
四、其他说明
上述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附表:慈溪市节能先进企业奖励申请表
来源:江慈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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