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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进行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限期改正或罚款

发布时间:2023-09-27 11:26:05浏览次数:

新修订的《条例》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验收规定,这标志着我国能源利用和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化和法制化。新《条例》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实行节能审查制度,这不仅是对能源利用和管理的一种新的约束,更是对建设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要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这是对能源利用和管理的前置性审查,也是对建设单位能源利用和管理意识的强化。在没有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之前,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这是对企业能源利用和管理能力的检验,也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考量。在没有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之前,建设单位同样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未按本条例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的处理方式。对于这些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这是对能源利用和管理规定的严格遵守,也是对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负责。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为促进节能验收制度落实到位。《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进行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重点用能单位未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是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也是对能源利用和管理规定的坚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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