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印发《新疆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对区域新能源企业市场集中报价行为作出规范。方案明确,集中报价适用于新疆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及连续结算试运行期间,电力中长期、现货电能量集中交易,参与主体为已完成市场注册的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沙戈荒” 大基地及直流配套新能源项目,此类项目报价规则将另行制定。
参与企业须注册于新疆区域内,生产建设兵团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场站亦可参与,且需交易资格正常、注册信息真实有效。方案对报价群组规模作出限定,单个群组总装机容量上限参照疆内最大火电机组容量确定,2026 年暂定为 132 万千瓦,单个场站容量以电力交易平台数据为准。该方案旨在规范新能源市场报价秩序,保障电力中长期与现货交易平稳开展,进一步完善新疆电力市场运行管理体系。
具体如下:

关于印发《新疆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 市场报价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大唐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新疆天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广核新能源投资(深圳)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绿电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各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发改能源〔2025〕1476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共同编制了《新疆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管理实施方案(试行)》,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新疆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管理实施方案(试行).pdf





























来源: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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