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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新规 规范新型储能项目库分类管理

发布时间:2026-05-11 11:07:00浏览次数:

5 月 6 日,安徽省能源局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新型储能项目库管理工作,明确按电网侧、电源侧、用户侧实施分类管控。

其中,电网侧储能结合电力调节需求、规划布局及落地条件纳入年度实施清单;电源侧储能在配套新能源项目纳入建设方案或投运后,可直接入库落地;用户侧储能不纳入清单管理,但须做好开工、并网相关数据统计报送。

新规建立项目动态进出机制:纳入年度清单的项目若半年内未开工,或未按承诺工期建成并网,将调出清单;尚在前期谋划、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统一纳入储备清单管理。

政策明确多项支持导向:优先扶持与新能源主体签订一年及以上长期租赁协议的电网侧储能;电化学储能时长不低于 2 小时,大力鼓励长时储能发展。同时支持构网型技术、固态 / 半固态电池、液流电池、钠离子电池、氢储能及火电灵活性改造等新型技术场景落地。

电网企业须依据年度清单,同步做好接入评审与并网保障。台区储能、电网替代型储能由地市发改部门联合电网企业研判认定后单列规模、纳入实施清单。

同步发布 2026 版电网侧新型储能推荐接入站点共 78 个,覆盖全省 16 市。合肥以 15 个站点居首位,亳州 10 个位列第二;电压等级涵盖 35kV、110kV、220kV 及混合等级,为全省新型储能有序布局、规范并网提供明确空间支撑。



具体如下: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储能

项目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为加快推动我省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114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场主导、合理布局、积极有序、保障安全的总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型储能项目库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一)省能源局根据全省能源发展规划和电力系统调节需要,统筹全省新型储能发展总体规模和规划布局,指导各市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清单,并做好各市项目统计汇总和调度管理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项目库建设管理,按要求做好年度实施项目清单和储备项目清单编制、调整和报备等工作,及时将拟开工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实施项目清单并组织实施。

(二)按电网侧、电源侧和用户侧三类对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应根据电力调节需要、规划布局要求、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按要求纳入年度实施项目清单;电源侧新型储能项目,在所对应新能源项目纳入开发建设方案或建成后,可直接纳入年度实施项目清单并组织实施;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不纳入项目库清单管理范围,但应做好开工建设与并网信息数据的统计和报送。

(三)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年度实施项目清单和储备项目清单应及时滚动调整。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纳入年度实施项目清单,并按计划开工建设;纳入年度实施项目清单半年内未开工或未按承诺时间在合理工期内建成并网的项目,要及时调出年度实施项目清单;正在谋划、开展前期工作尚不具备纳入年度实施清单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储备项目清单。

二、强化电网侧储能项目实施清单管理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重点做好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纳入年度实施项目清单工作,在发展规模范围内,综合考虑本市新能源发展、电网接入、负荷增长等情况,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合理规划布局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引导项目按需建设、有序发展。纳入年度实施清单的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新型储能项目规划布局、建设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已按规定完成备案手续,已取得自然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明确不需用地预审的说明、电网接入初步意见等支撑性材料,能够在纳入年度实施清单后半年内实质性开工建设。

(二)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经济技术实力,建设方案、主要技术指标、关键设备选型符合新型储能电站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工程造价合理;优先支持与新能源项目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长期租赁协议的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建设。

(三)原则上应在新能源大规模汇集且消纳受限、电力需求波动大、大容量直流馈入等区域合理布局,优先支持拟接入推荐站点的项目建设;鼓励项目分期入库实施,合理确定单期建设规模,电化学储能充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支持建设长时储能。

(四)支持采用创新技术、具有一定示范意义的项目建设,鼓励采用构网型技术、固态/半固态电池、液流电池、钠离子电池、氢储能以及火电灵活性改造等创新应用场景项目建设。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根据电力系统调节需要,加强统筹协调,提前主动服务指导各地优化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布局,合理确定年度规模,推进有序发展。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总结评估项目实施情况,依据项目建设进展,及时补充调整项目清单,确保新型储能建设与电力系统发展需求相适应。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要求,对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可给予容量电价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清单,将根据有关要求另行制定。请各市发展改革委科学统筹、合理确定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年度发展规模,并充分向拟建项目提示风险,引导企业理性投资。

(三)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项目管理和协调调度,推动纳入实施清单的项目按计划开工建设,并督促项目在开工前依法提交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在建设过程中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升新型储能电站质量安全水平。项目并网前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主体。

(四)电网企业应依据年度实施项目清单,及时做好电网接入审查和并网服务工作。台区储能和电网替代型储能项目,由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电网企业研究确定后,纳入年度实施清单,发展规模单列。

(五)请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研究制定本市2026年度新型储能建设计划,编制年度实施项目清单和储备项目清单,于2026年6月15日前向省能源局报备,项目建设方案及相关支撑材料一并报送,后续项目清单动态调整及时报送。

(六)已纳入全省2025年度实施项目清单的项目,已开工的可结转至本市2026年度实施项目清单;未开工的需重新组织评估,符合条件的结转至本市2026年度实施项目清单。

附件:1.安徽省电网侧新型储能推荐接入站点(2026版)

2.新型储能项目建设方案(参考大纲)

3.XX市新型储能XXXX年度实施(储备)项目清单

2026年5月6日

附件1

来源:安徽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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