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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赋能建筑低碳转型 鄂尔多斯公开征求节能降碳方案意见

发布时间:2026-07-22 15:55:14浏览次数:

7月2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住建局发布通知,就《鄂尔多斯市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聚焦建筑行业绿色转型、节能改造升级,明确阶段性发展目标与专项扶持政策,全方位推进全市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落地落实。

方案划定2027年建筑节能降碳核心发展目标,明确届时全市城镇新建建筑将全面落地绿色建筑建设标准,从源头严控新建建筑能耗与碳排放。同时,有序推进存量建筑提质改造,对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城镇居住建筑,将全部完成节能改造作业,系统性盘活存量建筑资源,补齐存量建筑节能短板,实现新建、存量建筑双向节能提效。

为大力推广低碳建筑新技术、新模式,方案重点扶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发展,出台专项财政补贴政策强化保障力度。2026至2028年期间,鄂尔多斯市财政每年将统筹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采用“次年奖补上一年度”的兑付方式,保障补贴资金规范落地。

在具体补贴标准上,对全市新建被动式超低能耗试点示范建筑项目,统一按照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专项补贴,同时设置单项目补贴上限,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切实降低企业项目建设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投资建设超低能耗建筑的积极性。

此次方案的编制与征求意见,立足鄂尔多斯建筑行业发展实际,通过明确硬性建设目标、加码财政专项扶持,构建“新建提标、存量改造、示范引领”的建筑节能降碳体系。既能够持续优化全市建筑用能结构、降低建筑领域碳排放,也将助推绿色低碳建筑技术规模化应用,加速建筑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助力区域“双碳”目标稳步推进。

具体如下:

鄂尔多斯市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加快推动全市建筑领域节能降碳,促进建筑领域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37号)等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7年,全市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存量且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部完成节能改造,有序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建成一批超低能耗建筑,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绿色低碳高品质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城镇新建建筑节能降碳水平

1.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规范标准。优化新建建筑节能降碳设计,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采用高效节能低碳设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和防火性能。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全过程管理,特别是施工图审查和工程项目验收环节,确保设计和施工执行率达到100%。强化年运行能耗1000吨标准煤(或电耗500万千瓦时)及以上建筑项目节能审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降碳强制性标准。

2.稳步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鼓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按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有条件的旗区要加快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以新建公共建筑为切入点,结合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重点在东胜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等有条件的旗区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试点示范。市财政2026-2028年每年至少安排1000万元按照次年奖补上一年度的方式,对新建被动式超低能耗试点示范项目按照5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专项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申请将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给予保温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奖励。

3.强化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确定的“四类”民用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城市新建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等)全部按照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设计建造。其中,东胜区、康巴什区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所有新建超高层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鼓励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高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项目立项、选址、规划等把关,在核发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选址意见时,在“建设要求”中明确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落实绿色建筑要求,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落实。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规划设计为星级绿色建筑的项目可先依据规划许可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竣工并进行星级评价后,根据获得的绿色建筑标识对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详见附表)。

附表:星级绿色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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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引导作用,市财政2026-2028年每年安排800万元按照次年奖补上一年度的方式,对本年度取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一星级10万元,二星级20万元,三星级50万元;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上浮10%。使用信贷资金贷款购买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优先投放绿色信贷资金。鼓励有关设计单位、协会、图纸审查单位以及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设立绿色建筑评价咨询中介机构,为全市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提供咨询服务。(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旗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城镇既有建筑改造升级

组织实施能效诊断,全面摸清城镇既有建筑底数,建立市级建筑节能降碳改造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以旗区为单位制定既有建筑年度改造计划,合理确定改造时序,结合房屋安全情况,明确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和外墙保温、门窗等为重点内容进行升级改造。结合绿色低碳公共机构创建工作,统筹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26-2028年期间,市财政每年至少安排6000万元,按照次年奖补上一年度的方式,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其中,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给予2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改造后的能效应达到现行标准规定;对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照逐年递减的方式给予资金补助,2026年对2025年开工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给予4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2027年对2026年开工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给予3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2028年对2027年开工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给予2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未采取节能措施的公共建筑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建筑运行节能降碳管理

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加大高效节能家电等设备推广力度,鼓励居民更换低效落后用能设备。加快建立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用能行为,聚焦公共机构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国有企业办公用房、交通场站等公共建筑,依法开展建筑冬夏室内温度控制、用能设备和系统运行等情况检查。完善全市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不断增加公共建筑监测数量。探索公共机构能耗定额预算制度,推行合同能源、合同节水管理,选取节能潜力大的公共机构进行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培育,开展好绿色低碳公共机构创建及宣传倡导工作。定期开展公共建筑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调试保养。在大型公共建筑中探索推广应用高效柔性智能调控技术,合理调配用电负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学技术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体育局、能源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建筑用能低碳转型

严格落实《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确定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推动既有建筑屋顶加装光伏系统,推动有条件的新建厂房、新建公共建筑应装尽装光伏系统。提高建筑电气化水平,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全面电气化,推广电热泵热水器、高效电磁炉灶等替代燃煤燃气产品,推动高效直流电器与设备应用。在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建筑中积极推广太阳能供热应用。(市能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建筑光伏推广应用

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光伏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加大要素支撑,因地制宜推动全市建筑光伏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引导具备安装条件的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安装光伏发电设施。鼓励新建建筑申报光伏一体化建设试点,积极探索新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研究与实践,加强建筑光伏管理,做好光伏发电消纳,强化运维管理,创新发展模式,及时宣传推广建筑光伏典型工作经验。(市能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供热计量和按供热量收费

开展先行试点,分区域示范推动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实现供热智能化。要结合实际制定供热分户计量改造方案,明确量化目标任务和改造时限,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户内不具备供热计量改造价值和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可实行按楼栋计量。新竣工建筑应达到供热计量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加快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计划至2027年底康巴什区累计安装居民小型供热计量表20000块。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逐步完善城市供热管理智能化,推动供热企业管理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农房绿色低碳水平

坚持农牧民自愿、因地制宜、一户一策原则,推进绿色低碳农房建设。鼓励应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住宅庭院设计图集》,完善农房节能措施,提高农房自然通风、采光和保温性能,减少农房能源消耗并提升舒适度。有序开展既有农房节能改造,鼓励对房屋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进行菜单式微改造。积极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推广使用高效照明、灶具、节能器具等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牧区清洁取暖,鼓励因地制宜使用电力、天然气和太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励农牧户加装光伏发电系统,减少煤炭燃烧使用。(市能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绿色低碳建造

1.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提高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通用性,推广标准化、少规格、多组合设计,到2027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超过30%。严格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积极推广装配化装修,加快建设绿色低碳住宅。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好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一体化装修和智能化应用,依托现有装备制造园区、商砼园区,综合考虑中心城区和其他旗区立地条件、产业发展态势、服务半径和运输距离等因素,规划建设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加快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积极培育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引导开发、设计、施工企业向装配式建筑产业化模式转型,培育推动有实力的装配式建筑企业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积极申请创建国家、自治区级产业化基地。

2.实施一批装配式项目。推进保障性住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科技馆、体育馆等各类公共建筑和城镇新区地下综合管廊、桥梁、公交站台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旅游度假区、特色村镇和城市公园中的园林景观建筑、仿古建筑等低层公共建筑中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逐步提高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在新建项目中的比例,切实推动建筑产业化发展。对装配率达到60%的新建项目,市财政2026-2028年每年安排500万元,按照次年奖补上一年度的方式,按照15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其装配式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可将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3.加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城市为契机,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采购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的绿色建材,同时大力推广绿色建材在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引导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优先使用获得新型墙体材料和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建筑材料,推进实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推荐工作。完善绿色建材应用体系建设,以典型引领、示范带动,有序推进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普遍使用。加强绿色建材生产企业、政府投资及社会投资试点项目采用绿色建材相应政策扶持力度。推进本地企业申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参与到试点工作中来。2026-2028年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按照次年奖补上一年度的方式,对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本地企业、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符合要求且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资金补贴。满足《鄂尔多斯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实施方案》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35%的,按20元/平方米进行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超过50%(含)的,按40元/平方米进行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扶持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企业,对本地企业新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奖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建筑拆除管理

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加强老旧建筑修缮改造和保留利用。对各旗区建筑拆除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工程承包单位实施建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各旗区要把握建设时序,坚决杜绝大拆大建造成能源资源浪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推广

加大建筑节能和绿色低碳建筑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充分发挥国家绿色低碳创新中心鄂尔多斯分中心等平台作用,聚焦国家双碳重大战略,围绕绿色低碳建筑前沿科技方向,开展绿色低碳关键技术研发,推动研究成果在示范工程项目中先行先试,促进先进技术属地转化及产业化,推进研发基地建设。用好“科技新政30条”2.0版,鼓励各有关高校、企业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主体,积极申报国家、自治区、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深度融入国家自治区人才战略布局,加大建筑科技领域人才招引、培育力度,推动建筑节能科技创新。(市科学技术局、教育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国创中心鄂尔多斯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建筑领域能耗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

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建筑领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建筑领域碳排放管理制度,加强能源、统计、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筑用能和碳排放数据协作。推动贯彻建筑行业碳排放核算方法体系,加快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夯实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基础。(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大力推行绿色施工

开展绿色施工工程示范,通过科学管理和采用先进技术,加强施工扬尘治理、节水降耗、渣土运输、噪声污染、可拆卸循环利用等方面管控,落实“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要求,最大限度节能降耗,提升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水平。推广节能型施工设备,统筹做好施工临时设施与永久设施综合利用。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统筹利用现有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领域节能降碳项目。落实支持建筑节能、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发挥碳减排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结构引导作用,推动全市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领域节能降碳的融资支持力度,完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和相关产业发展。(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及市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的重要性,将本方案重点任务落细落实,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资金支持,形成工作合力,按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建筑领域高质量发展。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有效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兜住民生底线。加大对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宣传力度,普及建筑节能降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来源: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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