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9 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将碳市场相关重大违法案件正式纳入挂牌督办范畴,完善生态环境重大案件监管处置机制。办法明确,违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案件,纳入挂牌督办适用范围。对于不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省生态环境厅可商相关部门,联合实施挂牌督办。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碳交易领域违法行为不再是监管盲区,安徽将碳市场违法大案与传统生态环境案件置于同一督办体系。挂牌督办作为强力监管手段,会压实属地与企业主体责任,督促限期整改,倒逼控排企业、CCER 项目参与主体严守碳交易法规,防范数据造假、配额清缴不足等各类碳违规风险。
新规打通生态环境执法与碳市场监管联动通道,推动温室气体监管和常规环保执法一体化。后续,碳配额、自愿减排相关重大违法案件可启动跨部门联合督办,强化对碳交易主体的刚性约束。此举夯实安徽碳市场执法基础,补齐温室气体监管执法短板,以严格执法护航全省双碳工作有序推进,为区域碳市场规范运行提供执法制度支撑。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程序,解决突出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近期,省生态环境厅结合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实际,修订并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
问:挂牌督办是指什么?
答:《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生态环境厅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手段。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商请有关部门对非涉刑案件联合实施挂牌督办的,适用本办法。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的挂牌督办,可参照《办法》执行。
问:符合哪些条件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的,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生态破坏,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三)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四)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五)违反建设项目管理、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六)生态环境统计造假、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
(七)违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案件。
(八)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连续30日累计超标10日及以上,且手工监测结果超标的。
(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内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十)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问: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程序包括哪些?
答:(一)承办部门提出挂牌督办建议。
(二)分管厅领导主持专题会议审议。
(三)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省生态环境厅向相关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下达挂牌督办文件,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及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生态环境违法主体为企业的,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违法主体为省属国有企业的,一并抄送省国资委;违法主体为上市公司的,一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涉及省级以上开发区的,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园区主管部门;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抄送省林业局。同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
(五)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开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情况及督办内容。
问: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时限有什么要求?
答: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时限指的是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至相关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解除挂牌督办之日的时间。省生态环境厅收到相关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挂牌督办申请,后续组织开展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召开会议审议、审定等时间不计算入内。
(一)违法主体为企业的,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难以按期完成督办事项,需要延长督办时限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省生态环境厅书面请示延长办理时限,同时报送前期整改情况,难以按时完成整改的原因及整改计划。经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同意后,方可延长。延长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存在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由整改责任主体根据具体情况倒排整改工期,明确时间节点,合理确定办理时限,报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初审。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将初审意见报省生态环境厅审定。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后出具审定意见。
(三)挂牌督办期间,发现违法主体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与挂牌督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并处理,督办期限重新计算。所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和整改到位后,方可申请解除挂牌督办。挂牌督办解除后发现企业其他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另案办理。
问:如何督导挂牌督办案件的督办事项落实到位?
答: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按月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现场督办情况、案件整改进展情况,同时在本级门户网站进行公开。省生态环境厅承办部门要会同厅相关处室、事业单位组织对案件查处、整改方案制定、整改落实等环节开展业务指导、督导帮扶,及时跟踪整改进展,督促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及整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督办事项。
问:解除挂牌督办的程序包括哪些?
答:(一)违法主体为企业的,企业在落实整改要求后,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整改报告;涉及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在问题整改完成后,由整改责任主体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整改报告。
(二)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对挂牌督办整改事项完成预验收,符合解除挂牌督办条件的,应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预验收等相关资料。
(三)承办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情况,能够满足解除挂牌督办条件的,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建议。
(四)分管厅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议。
(五)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省生态环境厅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解除挂牌督办通知,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按照第四条第四项相关规定,将解除挂牌督办的文件抄送相应的部门或机构。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开挂牌督办案件解除情况。
问: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理过程中哪些情形会被追责?
答:发现对督办事项拒不办理、相互推诿、办理不力,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时完成督办任务并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时限,或经延长时限仍未按期完成的,省生态环境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
问:被挂牌督办的企业有哪些影响?
答:挂牌督办期间,暂缓受理违法主体的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申请。
被挂牌督办的违法企业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完成整改任务,或屡查屡犯的,由相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线索。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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