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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生态环境挂牌督办办法出台:碳市场重大违法纳入督办,督办期新增违法一并查处

发布时间:2026-10-14 16:07:34浏览次数:

10 月 9 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将违反全国碳市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相关法规的重大案件纳入挂牌督办范围,省生态环境厅可商相关部门,对非涉刑案件开展联合挂牌督办。办法明确企业类督办案件的时限规则,一般办理时限不超过 1 年;确需延期的,地市生态环境局须提前 1 个月向省厅书面请示,同步报送整改进展、延期原因与后续整改方案,经省厅批复后方可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 1 年。

针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重大生态违法案件,由责任主体倒排整改工期,拟定办理时限,经市级初审、省级审定后执行。办法规定,挂牌督办期间,若发现违法主体新增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置,督办期限重新起算;必须全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整改到位,方可申请解除挂牌。

挂牌解除后,如企业再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将另案查处。该文件补齐碳市场重大违法案件督办的制度缺口,明确分级审批、时限管控、并案处理的刚性规则,杜绝整改宽松化。这套闭环监管机制强化碳交易与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为碳配额、CCER 相关违规案件处置提供清晰流程,提升安徽生态环境与温室气体监管的规范化水平,护航区域碳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具体如下: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程序,解决突出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我厅修订了《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9月30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督办力度,有效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参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生态环境厅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手段。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商请有关部门对非涉刑案件联合实施挂牌督办的,适用本办法。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的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的,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生态破坏,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三)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四)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五)违反建设项目管理、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六)生态环境统计造假、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

(七)违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案件。

(八)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连续30日累计超标10日及以上,且手工监测结果超标的。

(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内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十)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 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程序:

(一)承办部门提出挂牌督办建议。

(二)分管厅领导主持专题会议审议。

(三)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省生态环境厅向相关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下达挂牌督办文件,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及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生态环境违法主体为企业的,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违法主体为省属国有企业的,一并抄送省国资委;违法主体为上市公司的,一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涉及省级以上开发区的,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园区主管部门;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抄送省林业局。同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

(五)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开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情况及督办内容。

第五条 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主体为企业的,应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督办事项。

(四)办理时限。

(五)报告方式和时限。

(六)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七)申请解除的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 挂牌督办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整改方案经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责令改正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责令消除环境污染,化解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六)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七)其他事项。

第七条 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时限:

(一)违法主体为企业的,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难以按期完成督办事项,需要延长督办时限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省生态环境厅书面请示延长办理时限,同时报送前期整改情况,难以按时完成整改的原因及整改计划。经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同意后,方可延长。延长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存在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由整改责任主体根据具体情况倒排整改工期,明确时间节点,合理确定办理时限,报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初审。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将初审意见报省生态环境厅审定。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后出具审定意见。

第八条 挂牌督办期间,暂缓受理违法主体的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申请。

第九条 挂牌督办期间,发现违法主体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与挂牌督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并处理,督办期限重新计算。所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和整改到位后,方可申请解除挂牌督办。挂牌督办解除后发现企业其他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另案办理。

第十条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按月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现场督办情况、案件整改进展情况,同时在本级门户网站进行公开。省生态环境厅承办部门要会同厅相关处室、事业单位组织对案件查处、整改方案制定、整改落实等环节开展业务指导、督导帮扶,及时跟踪整改进展,督促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及整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督办事项。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解除挂牌督办的程序:

(一)违法主体为企业的,企业在落实整改要求后,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整改报告;涉及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在问题整改完成后,由整改责任主体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整改报告。

(二)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对挂牌督办整改事项完成预验收,符合解除挂牌督办条件的,应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预验收等相关资料。

(三)承办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情况,能够满足解除挂牌督办条件的,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建议。

(四)分管厅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议。

(五)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省生态环境厅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解除挂牌督办通知,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按照第四条第四项相关规定,将解除挂牌督办的文件抄送相应的部门或机构。

(七)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开挂牌督办案件解除情况。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审核研究后,认为未完成督办事项的,不予解除挂牌督办,并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不予解除挂牌督办通知,提出相关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发现对督办事项拒不办理、相互推诿、办理不力,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时完成督办任务并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时限,或经延长时限仍未按期完成的,省生态环境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被挂牌督办的违法企业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完成整改任务,或屡查屡犯的,由相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线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皖环发〔2021〕37号)同步废止。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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