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9 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自 2026 年 9 月 30 日实施,政策解读以问答形式,系统阐释挂牌督办制度细则,将碳市场重大违法案件正式纳入挂牌督办清单。挂牌督办是省生态环境厅督促地市办案、公开案件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的行政手段,非涉刑案件可实施跨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市级督办工作可参照执行。办法明确十大挂牌适用情形,新增违反全国碳市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法规重大案件,还涵盖监测数据造假、水源地与自然保护地重大违法、排污单位长期超标等场景。
文件完整规定挂牌审议、发文抄送、信息公开全流程,案件通知会同步抄送金融、税务、国资、证监等相关部门。时限方面,企业类案件一般不超 1 年,经审批最长可延期 1 年;督办期间新增其他环境违法,须一并处置并重置督办期限,全部问题整改完成方可申请解挂。
地市按月报送整改进展并对外公开,省厅同步开展督导帮扶。解除挂牌需要企业提交整改报告、市级预验收、省级多轮审议与现场核查,结果向社会公示。针对推诿拖延、整改弄虚作假等情形,将通报地方政府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企业被挂牌督办期间,暂停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申报;拒不整改或屡查屡犯,将从重处罚并纳入环保督察线索。该办法打通碳市场监管与传统环保执法,构建闭环监管体系,大幅提升控排企业碳合规压力。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程序,解决突出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近期,省生态环境厅结合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实际,修订并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
问:挂牌督办是指什么?
答:《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生态环境厅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手段。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商请有关部门对非涉刑案件联合实施挂牌督办的,适用本办法。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的挂牌督办,可参照《办法》执行。
问:符合哪些条件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的,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生态破坏,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三)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四)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五)违反建设项目管理、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六)生态环境统计造假、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
(七)违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案件。
(八)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连续30日累计超标10日及以上,且手工监测结果超标的。
(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内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十)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问: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程序包括哪些?
答:(一)承办部门提出挂牌督办建议。
(二)分管厅领导主持专题会议审议。
(三)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省生态环境厅向相关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下达挂牌督办文件,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及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生态环境违法主体为企业的,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违法主体为省属国有企业的,一并抄送省国资委;违法主体为上市公司的,一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涉及省级以上开发区的,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园区主管部门;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抄送省林业局。同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
(五)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开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情况及督办内容。
问: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时限有什么要求?
答: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时限指的是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至相关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解除挂牌督办之日的时间。省生态环境厅收到相关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挂牌督办申请,后续组织开展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召开会议审议、审定等时间不计算入内。
(一)违法主体为企业的,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难以按期完成督办事项,需要延长督办时限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省生态环境厅书面请示延长办理时限,同时报送前期整改情况,难以按时完成整改的原因及整改计划。经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同意后,方可延长。延长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存在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由整改责任主体根据具体情况倒排整改工期,明确时间节点,合理确定办理时限,报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初审。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将初审意见报省生态环境厅审定。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后出具审定意见。
(三)挂牌督办期间,发现违法主体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与挂牌督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并处理,督办期限重新计算。所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和整改到位后,方可申请解除挂牌督办。挂牌督办解除后发现企业其他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另案办理。
问:如何督导挂牌督办案件的督办事项落实到位?
答: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按月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现场督办情况、案件整改进展情况,同时在本级门户网站进行公开。省生态环境厅承办部门要会同厅相关处室、事业单位组织对案件查处、整改方案制定、整改落实等环节开展业务指导、督导帮扶,及时跟踪整改进展,督促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及整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督办事项。
问:解除挂牌督办的程序包括哪些?
答:(一)违法主体为企业的,企业在落实整改要求后,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整改报告;涉及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在问题整改完成后,由整改责任主体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整改报告。
(二)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对挂牌督办整改事项完成预验收,符合解除挂牌督办条件的,应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预验收等相关资料。
(三)承办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情况,能够满足解除挂牌督办条件的,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建议。
(四)分管厅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议。
(五)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省生态环境厅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解除挂牌督办通知,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按照第四条第四项相关规定,将解除挂牌督办的文件抄送相应的部门或机构。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开挂牌督办案件解除情况。
问: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理过程中哪些情形会被追责?
答:发现对督办事项拒不办理、相互推诿、办理不力,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时完成督办任务并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时限,或经延长时限仍未按期完成的,省生态环境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
问:被挂牌督办的企业有哪些影响?
答:挂牌督办期间,暂缓受理违法主体的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申请。
被挂牌督办的违法企业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完成整改任务,或屡查屡犯的,由相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线索。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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