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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放单位合并的,自完成商事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变更登记/移出申请书;
(2)商事登记变更(备案)通知书或变更证明,以及合并、收购的内部决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3)合并后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4)配额合并承继方案。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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