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碳减排,需要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参加本市的碳排放权交易。这些单位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 在基准碳排放筛查年份期间,任一年度碳排放量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这个排放量是一个相对较高的标准,意味着这些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温室气体,因此需要承担更多的碳减排责任。
2. 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碳排放单位。这一类单位可能因为其行业特点、生产规模或者其他因素被视为需要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
同时,如果某个单位已经纳入了全国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则不再将其列入本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而是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这是因为全国层面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建立,这些单位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碳排放权交易。
该管理办法是为了推动碳减排工作,促进企业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从而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环境的目的。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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