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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放单位对碳核查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01-08 14:40:58浏览次数:

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一项重要的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那就是《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的审议通过。这个草案的实施,无疑是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一次重大推进。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利用市场机制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工具,它通过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让碳排放权成为交易对象,利用市场机制的力量,推动企业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草案中明确要求,如果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他们可以在收到核查结果的七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要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核决定。这样的规定,旨在保证核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此外,草案还规定重点排放单位需要根据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清缴上一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如果重点排放单位能够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那么他们可以结转使用剩余的配额;如果不能足额清缴,他们可以通过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配额等方式完成清缴。同时,重点排放单位还可以依法出售其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这一草案的通过,不仅彰显了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方面的决心,也体现了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方面的前瞻性和创新性。这一制度有望在未来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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