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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实施全行业碳排放管控,碳排放将纳入环评

发布时间:2022-06-23 23:00:50浏览次数:

为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协同增效,推动污染源和碳排放管理统筹融合,实现固定污染源减污降碳的源头管控,支持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碳排放稳中有降总目标,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根据《意见稿》,全行业碳排放管控是北京市现阶段碳排放管理的重心。


北京已基本疏解“两高”类重点管控行业

全行业碳排放管控是现阶段碳排放管理的重心

《意见稿》提出,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要引入碳排放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增加碳排放相关内容。结合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开展碳排放量和排放强度核算,依据碳排放管控目标开展评价,进行减污降碳环保措施分析并提出碳减排措施和建议,提出碳排放管理与监测计划,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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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生态环境部去年7月发布了《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

各省市开展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试点主要聚焦于“两高”等重点行业。

而北京已基本疏解“两高”类重点管控行业,经济发展阶段明显区别于其他省市,已进入后工业化时代,现代服务业成为经济发展主要力量,“两高”等重点行业碳排放影响不明显,全行业碳排放管控成为北京市现阶段碳排放管理的重心。

因此,本次试行将涵盖北京市大部分行业项目,且较外省市仅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纳入试点范围不同,本市将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也纳入了试点。

核与辐射类项目暂时不纳入核算范围

评价指标不涉及二氧化碳之外的其他温室气体

按照《意见稿》,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同步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相关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核与辐射类项目涉及碳排放较少,暂时不纳入核算范围;另外,考虑到施工期为短时过程,二氧化碳排放不具有长期稳定性,因此,施工期碳排放不纳入核算范围。此外,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也属于除外部分。

纳入环评的碳排放评价指标包括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和排放强度,不涉及二氧化碳之外的其他温室气体。

据了解,北京市于2020年发布的7项关于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的地方标准(DB11/T 1781、DB11/T 1782、DB11/T 1783、DB11/T 1784、DB11/T 1785、DB11/T 1786、DB11/T 1787)涵盖所有行业类型,可以为评价提供方法基础。

北京市对各区设有碳排放总量目标,部分产业园区也设有碳排放总量目标,可以以上述两类碳排放总量目标作为评价基准;另外,北京市对各区、产业园区、行业的碳排放强度设有考核目标,优先以此类指标作为碳排放强度评价基准,同时,可以以碳排放先进值作为基准进行对比分析。

将碳排放评价内容融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现减污降碳统筹协同

《意见稿》提出,将碳排放评价内容融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工程分析环节同步做好碳排放分析,在污染控制措施提出时,结合碳排放情况统筹开展污染防治措施比选,实现减污降碳统筹协同。

据介绍,减污降碳环保措施分析包括污染控制措施比选和碳减排措施分析两方面。

一是将碳排放情况纳入污染控制措施比选,在常规重点考察治理效果基础上,增加对环保措施碳排放情况的考量。

二是从全生命周期角度考量碳减排措施,涵盖源头防控、过程控制、工程治理等。

其中,源头防控措施有低碳能源利用、原辅材料优化和循环利用方案等;过程控制措施有绿色节能工艺、产品、设备和技术优化等;工程治理措施有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

据了解,建设单位作为编制碳排放评价的责任主体,北京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作为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部门,从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指导建设单位规范开展相关工作提出要求。业内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意见稿》正式实施后,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对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时,要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碳排放相关内容;对于未进行碳排放影响评价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补充。

来源: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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