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CBAM 过渡期实施条例,2024 年12 月31 日之前,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进行报告:(1)根据新方法(欧盟碳关税方法)进行全面报告。(2)基于等效方法的报告:a.该设施所在地区的碳定价方案;或b.该设施所在地的强制性排放监测方案;或c.在设施上实施排放监测计划,并经已认证的核查人员核查。(3)基于默认参考值的报告3(仅到2024 年7 月,即2023年第四季度、2024 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排放数据)。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只有欧盟碳关税方法才能被接受。
来源:外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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