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碳交易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进行。根据《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天津市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可以使用CCER和天津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以及其他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其他项目减排量抵消二氧化碳排放,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排放量的10%,且至少70%来自本市自愿减排项目。另外,应当符合的条件还有:
(一) 非来自控排企业边界范围内的减排量;
(二) 非来自其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或福建省的CCER;
(三) 仅来自二氧化碳、甲烷气体项目,且不包括来自水电项目的减排量;
(四) 优先使用河北省或与本市签署合作协议地区或国家重点扶贫地区的CCER;
(五) 2013年1月1日后产生的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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