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通知,对上海市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相关事项做出规定。按照“谁投资、谁申请”原则,自然人自行投资的户用光伏项目,电网企业需按规代其向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且原则上要在并网验收前完成。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屋顶等资源投资的户用光伏项目,则由投资企业向对应部门或机构备案,同时鼓励各区制定投资企业与场地产权方的协议范本。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现有规定做好备案管理就行。此外,所有分布式光伏项目都要在备案文件里明确直流侧和交流侧容量,以此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工作。
全文如下:
关于做好上海市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展分布式光伏是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引导绿色消费的重要举措。按照《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沪府发〔2022〕7号)、《上海市能源电力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沪发改能源〔2022〕164号)、《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2〕679号)、《关于促进新建居住建筑光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发改规范〔2023〕15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动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项目备案管理
按照“谁投资、谁申请”的原则,自然人自行投资的户用光伏项目(以下称“自然人户用项目”),电网企业应按规定代自然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区级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备案,原则上代为备案工作应在并网验收前完成。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屋顶或宅基地场址资源投资的户用光伏项目(简称“非自然人户用项目”)由投资企业向区级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备案,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投资企业与场地产权方的协议(合同)范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现有规定做好备案管理。所有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在备案文件中明确直流侧和交流侧容量。
二、开展电网承载力评估
参照国家能源局有关文件要求,定期组织市电力公司开展接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研究分析。根据接网承载力评估结论,引导企业、居民做好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工作。电网企业应按照“公平开放、应接尽接”原则为分布式光伏项目提供接网服务。不存在接网消纳困难的区域,应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做好分布式光伏接网工作。存在接网消纳困难的区域,按照现有条件做好接网工作,并严格落实分布式光伏接网能力提升措施。
三、优化并网验收要求
分布式光伏申请容量和并网模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规定。对自然人户用项目,电网企业应对项目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置进行核验,确保发票抬头与备案主体或场址产权人一致。电网企业应认真校核交流侧逆变器容量和直流侧光伏组件容量,检查光伏组件、逆变器等核心设备的型式检验报告、参数设置、检验报告等内容,并代自然人申报我市可再生能源奖励。对非自然人户用、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完成并网验收后,电网企业应主动指导投资企业申报我市可再生能源奖励。对投资企业和场地产权方不同的项目,电网企业和投资企业都应主动告知场地产权方光伏发电政府补贴和上网电费归投资企业,投资企业应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和场地产权方约定收益分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场地产权方使用光伏发电的结算方式以及光伏建设场地租赁费用支付方式等。
四、加强项目监测管控
鼓励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根据产权分界点确定投资界面划分,依产权关系分别加强对公共电网、用户内部电网的投资建设与改造升级,实现新建分布式光伏项目接入电网企业调度控制系统、负荷管理系统,接受统一调度、监测,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鼓励存量具备改造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加大改造力度,逐步具备上述功能。
五、规范过户退役管理
对需办理更名、过户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网企业(负责代理自然人户用项目)、非自然人户用项目、工商业分布式项目投资企业应按月向原备案机关转交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非自然人户用项目、工商业分布式项目投资企业也可委托电网企业代为向原备案机关转交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原备案机关同意后,由电网企业按月完成更名、过户流程。电网企业要做好分布式光伏数据监测,对连续六个月未发电且现场发电设施已拆除的,在告知客户或向社会公示后,可进行销户处理;对在已销户地址重新建设或迁移安装地址的,应重新办理备案、并网手续。
来源:上海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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