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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有哪些成熟的绿电碳排放核减经验和模式可供借鉴?

发布时间:2025-01-20 17:21:07浏览次数:
国际上欧盟、美国等地区和国家在绿电碳排放核减方面有以下成熟经验和模式可供借鉴:

欧盟


  • 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
    • 总量交易机制:欧盟各成员国为本国设置排放量上限,确定纳入体系的产业和企业,并向其分配欧洲排放单位(EUA)。企业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量可出售剩余排放权获利,反之则需购买,否则重罚。这激励企业以最低成本减排。
    • 分权化治理模式:成员国在排放交易体系中有较大自主决策权,如自行决定排放量,自主确定排放权在国内产业间分配比例等,但需符合欧盟指令标准并经欧盟委员会审批,这种模式兼顾了各成员国差异性。
    • 开放式特点:允许企业在一定限度内使用欧盟外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或联合执行(JI)获得的减排信用,也可通过双边协议与其他国家的排放交易体系兼容。
    • 循序渐进实施:分阶段推进,第一阶段(2005 年 - 2007 年)为试验阶段,仅涉及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和部分产业,目的是积累经验;第二阶段(2008 年 - 2012 年)正式履行《京都议定书》承诺;第三阶段(2013 年 - 2020 年)排放总量每年以 1.74% 的速度下降。
  • 碳配额分配:采用拍卖和免费分配两种方式,且随着市场发展,拍卖比例逐渐增加,免费分配比例逐渐减少。如第三阶段,电力企业不再享有免费配额,工业和供热企业中存在严重碳泄漏风险的行业 100% 免费分配配额,其他行业 “过渡性免费” 比例逐年下调。

美国


  •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PS)
    • 强制市场:各州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要求电力供应企业按一定比例提供可再生能源电量,该电量多来自市场购买,由此形成卖方市场。常包括绿色证书(REC)交易环节,即绿色证书制。目前美国已有 29 个州、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和 3 个领地实施了配额制。
    • 自愿市场:为有意愿采购绿电的消费者提供多样采购渠道,帮助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管制市场,采购方通过公用事业绿色定价和公用事业绿色电费采购绿电;在半管制市场,主要通过竞价市场采购;在放松管制市场,长期自愿购电协议(PPA)是常用方式,包括实体自愿购电协议和虚拟自愿购电协议两种形式。
  • 绿电交易与追踪系统:建立了基于绿电采购合同和绿证编号的两类追踪系统,用来证明绿电的产生并予以统计,避免绿证的重复计算,确保绿电交易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成效


  • 欧盟:通过实施碳排放交易体系,初步形成了反映排放许可权稀缺性的价格机制,促进了碳金融产业的发展,带动了多层次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的形成,也为进一步运用总量交易机制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积累了丰富经验。
  • 美国:在鼓励清洁能源消纳的实践中已探索了二十余年,形成了强制市场与自愿交易并存、采购方式灵活多样的清洁能源消纳格局,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碳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