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对 CCER 项目的支持和限制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发布时间:2025-01-21 16:25:41浏览次数:
政策对 CCER 项目的支持和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激励减排积极性:CCER 机制为未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市场主体提供了主动减排的渠道,通过出售核证自愿减排量获得经济收益,激励各类主体自愿采取减排举措,动员全社会资源投向降碳增汇领域,完善我国气候治理框架,推动绿色低碳转型。
- 培育新兴低碳产业:根据机制框架设计,自愿减排项目的开发应遵循主管部门公布的减排项目方法学等技术标准,这意味着 CCER 产生的经济收益能够相对精准地流向相关低碳产业和项目,为其经营发展提供源自减排贡献的资金支持,改善其财务表现和融资条件,支撑打造绿色低碳新动能。
- 支持国内外碳交易机制履约:一方面,CCER 是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要合格抵销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可利用适量的 CCER 抵销其碳排放配额清缴,为强制碳市场履约提供更高灵活性,有助于降低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成本,保障强制碳市场减排约束力度总体可控。另一方面,推动 CCER 被国际民航组织等认可为合格抵销单位,有助于拓展我国民航公司等潜在履约主体策略选择空间。
- 增强国际自愿减排交易话语权:近年来国际自愿碳市场快速发展,各方围绕国际自愿减排交易相关技术标准、监管要求等的竞争与博弈日趋激烈。推动扩大我国自愿碳市场规模,引导其与国际自愿碳市场等制度衔接,对于强化我国自愿碳市场国际影响力,并基于我国实践增强国际自愿减排交易规则制定话语权将发挥关键性的支撑作用。
- 项目类型限制:目前首批仅发布了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和红树林营造 4 个方法学,林业碳汇领域占 2 个,经济林、非林地上的绿化等常见造林类型被排除在外。
- 土地要求限制:以造林碳汇项目为例,项目土地在项目开始前至少三年为不符合森林定义的规划造林地,对土地的性质、用途等有严格要求,限制了可开发项目的范围。
- 额外性要求:申请登记的减排项目需具备额外性,即该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是在没有 CCER 项目支持的情况下不会发生的,这需要通过严格的论证和审核来确定,增加了项目开发的难度和成本。
- 减排量产生时间限制: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为 2020 年 9 月 22 日之后,且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对减排量的核算和登记时间范围进行了限制。
- 抵消比例限制: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的使用比例不得高于 5%,使用北京市外 CCER 项目的抵销比例不得超过 2.5%,限制了 CCER 在碳配额抵消中的使用规模。
- 项目开发流程规范严格:从项目设计、审定、备案、监测到签发等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流程和要求,需要提交大量的证明材料,并经过专业机构的审核和公示,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规性,但这也增加了项目开发的时间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