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一般分为三类:命令控制型手段、经济刺激型手段、劝说 鼓励型手段。其中,经济刺激型手段由于其灵活性好、持续改进性好受到各国青睐,而其中 最重要的就是碳定价机制。由于温室气体的排放具有负外部性,因此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减 少温室气体排放则需要将排放带来的负外部性内部化,从而达到全社会减排效益最大化的果。负外部性内部化的解决需要依靠政府政策,顺应“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确定温室气 体排放者应为排放一定量的温室气体的权利支付一定费用,这个过程被称为碳定价。
碳定价 机制一般分为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这两种机制在减排机理上有本质区别:前者指政府 指定碳价,市场决定最终排放水平,故最终排放量的大小具有不确定性;后者指政府确定最 终排放水平,由市场来决定碳价,故碳价大小是不确定的。正是由于这种区别,两种手段有不同的特点。从应用场景来说,碳税政策更适用于管控小微排放端,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则适用于管控排放量较大的企业或行业,故这两种政策是可以结合使用的,可对覆盖范围、价 格机制等起到良好互补作用。
截止 2020 年 4 月,共计 97 个缔 约方的国家自主贡献中提到了碳定价机制,同时全球共实施或计划实施 61 项碳定价政策。其 中碳排放权交易政策有 31 个,主要包括欧盟、中国、韩国、加州等国家或地区;碳税政策有 30 个,主要位于北欧、日本、加拿大。2019 年较多司法管辖区扩大了碳定价机制的覆盖范 围,包括地区范围、行业范围,另外欧洲对“碳边界”问题的重新提及,导致未来各国碳排 放密集型产品在贸易中很可能被征收碳关税,因此越来越多国家甚至企业均在考虑采取碳定 价机制来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华宝证券,张锦、曾文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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