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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金桥和林火力发电灵活性改造 配套消纳新能源480兆瓦项目配套220千伏接网工程核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3-10 14:53:36浏览次数: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金桥和林火力发电灵活性改造
配套消纳新能源480兆瓦项目配套220千伏接网工程核准的批复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

    你公司报来《呼和浩特供电公司关于金桥和林火力发电灵活性改造配套消纳新能源480兆瓦项目配套220千伏接网工程核准的请示》(呼供电计划〔2025〕1号)及相关材料均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和林格尔县境内新能源接网需求,助力地区优化营商环境,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金桥和林火力发电灵活性改造配套消纳新能源480兆瓦项目配套220千伏接网工程(项目编码:2409-150123-89-01-268776)。

    项目单位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托克托县。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一)渡口500kV变电站220kV间隔扩建工程

    本期扩建1个220kV出线间隔至金桥和林风电场升压站。

    (二)线路工程

    新建金桥和林风电场~渡口220kV线路,新建线路长度23.8km,其中双回路单侧挂线3km,单回路20.8km,导线截面采用2×400mm2。

    (三)光纤通信

    1.随新建金桥和林风电场升压站~渡口单回220kV线路架设2根24芯OPGW,同塔双回段按照2根72芯考虑。

    2.建设金桥和林风电场升压站~渡口双SDH光纤通信电路,622Mb/s传输速率,1+1传输配置接入呼和浩特地区传输网A、B平面。

    3.渡口变已有A、B平面设备上分别配置2块STM-4光接口板。

    上述新建电路构成和完善升压站至内蒙中调、呼和浩特地调的主备用通道。

    4.本工程220kV线路保护采用OPGW专用光纤芯的保护通道。

    5.本工程220kV线路上不开设电力线载波通道,线路两端不加阻波器。

    6.对内蒙中调、呼和浩特地调各开通1个调度电话通道。内蒙中调光电一体机扩容板卡,呼和浩特地调光电一体机扩容子框及板卡。

    四、项目总投资5371万元,其中资本金为1074.2万元,项目资本金占工程动态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资本金全部来源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余部分申请银行贷款。

    五、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落实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要符合国家评价限值要求。施工建设单位要做好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各项措施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项目单位要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建设后,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项目单位在符合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应加强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合作和应用。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见附件1)。如选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开展招标工作。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关于金桥和林火力发电灵活性改造配套消纳新能源480兆瓦项目配套220千伏接网工程核准的请示》(呼供电计划〔2025〕1号);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金桥和林火力发电灵活性改造配套消纳新能源480兆瓦项目配套220千伏接网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批复》(呼自然资预审字〔2025〕1号);中共呼和浩特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对金桥和林火力发电灵活性改造配套消纳新能源480兆瓦项目配套220千伏接网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予以备案的批复》(中共呼和浩特市委政法委员会〔2024〕-X29);呼和浩特市电力勘察设计院《金桥和林火力发电灵活性改造配套消纳新能源480兆瓦项目配套220千伏接网工程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单位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项目准予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审批部门招标内容核准意见表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附件:
11号核准——附件.pdf

来源: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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