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执法检查事项 | ||
序号 | 事项 | 依据 |
1 | 对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 【“三定”规定】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二、主要职责(二)……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行政法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
2 | 对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
3 | 对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三定”规定】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内设机构(十)市场监管司。……监督检查有关电价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 五、其他事项(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共同部署开展全国电力价格检查。委托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企业之间的价格行为(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进行监督检查;在容量电价、输配电价方面,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职能已经划转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2.《电力监管条例》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 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进行检查;(二)询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二、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
4 | 对可再生能源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三定”规定】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内设机构(九)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
5 | 对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检查 | 【“三定”规定】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内设机构(十一)电力安全监管司。……负责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行政法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部门规章】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大坝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大坝安全状况,评定大坝安全等级。定期检查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首次定期检查后,定期检查间隔可以根据大坝安全风险情况动态调整,但不得少于3年或者超过10年。 第二十条:大坝遭受超标准洪水或者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严重事件后,大坝中心应当对大坝进行特种检查,重新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
6 | 对有关电力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和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检查 | 【“三定”规定】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内设机构(十一)电力安全监管司。组织拟订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负责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1.《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5.《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指导监督运营者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措施。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第一条第三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部门文件】 1.《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 运营者拒绝、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依照本规定委托电力调度机构组织开展的技术监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第一条第二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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