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该细则对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做出多方面规定,旨在推动绿色电力在工业园区的应用,提升终端用能的绿色电力比重。 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是根据同一工业园区或同一增量配电网区域内新增负荷用能需求,配套相应规模新能源的市场化消纳项目。其遵循自我消纳原则,新能源所发电量全部供工业园区内新增负荷使用。 申报条件较为严格。项目所在工业园区需在自治区工业园区审核公告目录内,增量配电网要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新增负荷也应获取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配套的集中式新能源项目规模不低于5万千瓦,且要接入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 在项目运行方面,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配套新能源利用率需不低于90%。这要求充分挖掘配套负荷(含配套三余机组)、电源的调节能力,并合理配置调节设施,以此确保公用电网向项目整体供电曲线的日内最大峰谷差率不高于负荷自然峰谷差率。 同时,多个主体需出具相关文件或承诺。新能源及配套接网线路、负荷配套供电工程要取得限制性排查文件;新能源企业与负荷企业必须签订包含电量和电价区间的长期供电协议;新能源企业要承诺在项目运行期内,若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节能力不足导致弃风弃光,自行承担风险;新增负荷企业需认可申报方案中的负荷规模、年用电量、负荷调节能力及投产时间;项目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说明园区内已批复的存量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按方案推进,不存在新能源与负荷不匹配问题。 新能源项目的投产时间也有要求,不得早于新增负荷、调节设施,且运行周期要与新增负荷项目相匹配。对于配套的新能源项目接网线路,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建设,也可由新能源投资主体建设,经协商一致,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可依法依规回购。 若项目投资主体无力实施,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若在项目批复后6个月内未申请核准(备案),或核准(备案)后1年内未实质性开工建设,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可向自治区能源局申请终止,自治区能源局将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该细则从项目定义、申报、运行到终止等多环节进行规范,对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的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公开征求意见也有助于细则更加完善,推动当地绿色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内能源公告〔2025〕5号
为进一步推动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建设,自治区能源局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执行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对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从即日起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请于2025年4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nmgfgwxnyc@163.com)反馈我局。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docx.docx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5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推荐阅读(点击以下链接跳转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能源局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进军能源领域建设,,目前有哪些项目可以参与??
>>>国家质检总局:重点用能单位必须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Copyright © 2012-2018 碳排放管理师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10409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