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内蒙古能源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建设的通知》(内能源电力字(2025)120号),该通知对独立储能的定义、参与内蒙古电力市场的方式、容量补偿机制以及容量补偿费用疏导等关键事项进行了明确。 在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适用范围界定上,通知指出,只要是“直接接入公用电网,并且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能够服务于电力系统运行,同时可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的新型储能电站”,均被认定为独立储能电站。这一定义清晰地划分了独立储能电站的范畴,为后续相关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明确依据。 关于独立储能参与市场的方式,通知表明独立储能拥有自主选择权,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中长期市场。同时,所有处于调管范围内的新型储能,都必须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直接调用。这种管理模式既给予了独立储能一定的市场自主性,又确保了整个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协调性,保障了电力资源的合理调配。 值得关注的是,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可获得为期10年的容量补偿。具体而言,对于纳入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规划的项目,其向公用电网的放电量将执行补偿。补偿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一年一定,每年9月底前会公布次年的补偿标准,且补偿标准一旦明确,执行时间将持续10年。此外,针对压缩空气储能、液流电池储能等建设周期较长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其可执行实质性投产上个年度的补偿标准。而其他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则执行实质性投产(以额定功率进行3个充放电循环、连续并网试运行时间不小于72小时)年度的补偿标准。例如,2025年度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补偿标准为0.35元/kWh,但需要注意的是,2025年6月30日前若不能开工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将无法执行2025年度的这一补偿标准。这一容量补偿机制,一方面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的建设和运营提供了长期稳定的经济支持,鼓励企业积极投身新型储能领域;另一方面,通过设置开工时间限制,督促项目加快推进,确保新型储能项目能够及时落地,满足内蒙古地区电力系统对储能设施的需求,进一步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和电力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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