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21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这一举措是落实国务院《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重要部署,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工作安排稳步推进。 经试点单位自愿申报、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等层层筛选,最终确定了第二批共 27 个国家碳达峰试点。这些试点涵盖了不同类型的城市和园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将为探索多样化的碳达峰路径提供实践基础。
在文件中,对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以及各试点城市和园区提出了明确且具体的要求。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被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碳达峰试点建设视为加速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手段。这意味着试点地区需要从多个维度发力,统筹谋划重点任务,在能源、产业、交通、建筑等领域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研究推出改革举措,通过政策创新、机制优化来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扎实推进重大项目,在能源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先进技术示范、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加大投入,形成对试点工作的有力支撑。
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还需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及《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有关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专业力量,对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之后,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需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有关方面对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反馈有关修改意见。
此前,2023 年 12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已发布了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确定了 25 个城市、10 个园区为首批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此次第二批试点名单的发布,将进一步扩大碳达峰试点范围,加快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城市和园区碳达峰路径,为全国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有力推动我国碳达峰目标的实现以及经济社会的全面绿色转型。
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25〕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
为落实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发改环资〔2023〕1409号)工作安排,经试点单位自愿申报、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确定第二批27个国家碳达峰试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碳达峰试点建设作为加紧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抓手,统筹谋划重点任务、研究推出改革举措、扎实推进重大项目。
二、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及《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有关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专业力量,对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于2025年4月25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我们将组织有关方面对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反馈有关修改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5年3月15日
